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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应具备从业资质,否则合同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4  

改判要点:大龙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却持续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资金融通业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无效的条件,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也不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大龙公司(甲方)与熊掌公司(乙 [...]

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信用消费授信额度业务应视为金融业务,合同依法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大龙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却持续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资金融通业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无效的条件,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也不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大龙公司(甲方)与熊掌公司(乙 [...]

施工人自认未完成全部工程,如何确定工程款数额?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务纠纷03  

改判要点:施工人自认未完成全部工程,应当由其承担已完成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强承包上渡南台新苑兰花园麒麟建设项目部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并将该工地的4、5、6、7号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分包给林飞施工,并口头约定工程验收以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95%,属于5%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张强自认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为194800元,后张强支付了165000元工程款给付了魏新流,后魏新流起诉 [...]

个人接受单位管理与安排,但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务合同纠纷02

改判要点:蒋一经张孔同意后叫周海一起做工,接受张孔的施工管理,张孔向蒋一预付了蒋一和周海的生活费1000元,期间大黑公司未曾对蒋一和周海面试、培训或发放工资。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大黑公司有授权张孔以大黑公司的名义招工或管理。可见,周海与大黑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未形成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2日,小白公司与大黑公司签订《空调设备采 [...]

董事与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其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务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董事与公司成立劳务关系,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5日,小白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朱海为公司董事。2016年10月14日,小白公司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30000元。2018年3月7日,朱海向小白公司提交辞呈,小白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公司与外卖送餐员有签署劳务合同,但仍可认定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35

改判要点:本案小白公司符合劳动法定义的用人单位,张海作为服务于该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符合主体资格。根据营业执照,小白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张海根据合同完成取货、送货是小白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张海的劳动自主性和休息权受到小白公司一定的管理约束。另外,从报酬取得上看,小白公司每个月定期以代发工资的形式发放至张海的银行卡,体现了公司对张海财务上管理。结合《劳务合同》约定,可以认定张海从事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