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与非因工死亡待遇并不相悖,遗属可同时主张获得—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3
改判要点: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第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 [...]
劳动者因公死亡请求赔偿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依据的“上一年度标准”作何理解?—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2
改判要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该“上一年度”亦为工伤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故一审判决认定按劳动者死亡当年的标准计算有误,予以纠正。 案情简介:王志辉自2013年2月起,受聘于中蓝公司,从事驾驶工作,双方未签 [...]
劳动者虽在用人单位厂房内工作,并非一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1
改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厂房工作,但其实质系案外人招收的工人,从事生产铁件工作亦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无关,且工作场所也是案外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租赁关系所得,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授权案外人以用人单位名义招工,故案外人的行为不能代表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在案外人承包的生产部门工作发生事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责任承担”的相 [...]
瑜伽教练与健身房是否存在合作关系,银行流水中的“绩效”如何认定性质?-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0
改判要点: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合作关系,银行流水中的“绩效”属于利润分成不属于工资收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作关系存在,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林天福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小白健身公司从事瑜伽教学工作, 2016年10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书》,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至2018年6月29日,课工资为180元/课时。2017年12月3日之后,小白健身公司安排林天福在法定节假日上班4 [...]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重新务工,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09
改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林天到福新建设处务工时,已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林天于1957年10月1日出生; 2018年3月林天从湖北老家到福清市后,进入福新建设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后林天在下班回住处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 [...]
满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权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08
改判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且劳动者于2011年4月6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安排其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须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卢小凤原为小白公司在医院的保洁主管。2010年4月29日卢小凤入职小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