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一个月即转出全部资金,股东不能予以合理说明应视为抽逃资本–福州中院2020改判案例
案件基础事实很简单。新点公司股东陈梅芳、朱小丹于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4月19日累计实缴公司注册资本154万元,但此后一个月内前述资金共计308万元均从新点公司转出。对此,公司债权人认为该二人行为系抽逃资本,应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福州台江法院观点: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 [...]
网红“李賽高”被曝是“罪犯”,平台是否需担责?——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近日“缅甸网红李赛高真实身份是缅北诈骗团伙”的消息在网上广泛流传。经查询发现李赛高是某音知名网红,据说拥有百万粉丝,还有专人进行运营。坊间传言,“李賽高”形象看似“人畜无害”。实则是“狠人”,曾经还对国人实施过伤害行为,并非国际友人。不久,“李賽高”在短视频平台上的账号就被封禁。 但令人疑惑的是,对“李賽高”属于诈骗分子的证据并不充分,网络上也并未出现有力证据证实,难以排除是“乌龙事件”的可能,或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能否在企业任职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法律后果为何?——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能否在企业任职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曾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但早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就已删去了本条规定,后续《公司法》的修订亦未再对此进行调整,因此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虽然《公司法》未对此进行限制,但《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上海高院:劳动者对工作履历不实陈述的,即便怀孕单位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其实都不想有劳动争议,但劳动争议有时还是会主动找上门,由不得你不服。本案劳动争议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再审等程序,虽然最终上海高院认为劳动者有违诚信原则,但鉴于单位在原审中同意赔偿劳动者36000元,故不作改判。用人单位最终为解除一试用期内且工作不到二个月的员工付出不小的代价,值得吸取教训。 案情简介: 周某某原系闽龙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 [...]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协议?——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现行法律并未对合同订立形式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并非对所有合同均持此开放态度,例如劳动合同、居住权合同、抵押合同、夫妻财产约定等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不少当事人不再拘泥于纸质形式,有时也会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达成合同合意,那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一种书面合同?将来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