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离婚、拆迁安置、补偿、财产、第三人

裁判主旨: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人为四人,且签字处亦有四人签名的,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该安置补偿权益。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8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6月14日生育婚生女王某乙。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婚生女王某乙目前随原告共同生活,在海沧华厦技术学院就读。经本院向王某乙询问,其表示如原、被告离婚,其希望跟原告一起生活。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五缘湾片区环湾路(五通段)”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确认书复印件,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确认书第一条所载明的被拆迁人为张查某、王某甲、刘某、王某乙,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确认书后乙方(被拆迁人)签章处有张查某、王某甲、刘某、王某乙的签字及捺印。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确认拆迁的权利人为一家4个人。

法院观点:

湖里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原、被告作为共同的被拆迁人在建设用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权益及被告经营的公司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表示其要求拆迁安置补偿的权益归原告所有,而被告经营的公司归被告所有,原告不主张;而被告主张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了;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本案所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人为一家四个人,即张查某、王某甲、刘某、王某乙四人,故原告所主张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涉及案外第三人,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

福州婚姻法专家蔡思斌律师评析:

很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以家庭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因双方均对协议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但因该权益涉及案外人第三人权益,很多法院在处理时都是不予分割要求另案处理。但若是夫妻及该夫妻子女为对象的安置补偿权益,在对子女权益作出保障的情况下,如该子女已经以此另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则可予以分割。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2940号“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见《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代理审判员卢泽潇)(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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