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审判观察:对于家庭成员一同作为安置对象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权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拆迁补偿、家庭成员、案外人
裁判主旨:
对于家庭成员因共同居住房屋拆迁而签订的以所有家庭成员为安置对象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每人口安置相应面积安置房,因协议涉及的是所有家庭成员的权益,因而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应予另案起诉。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林某。2015年3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仓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告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告林某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林某甲对编号000XXXX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安置房指标中享有67.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或者依法发回重审。二审审理认定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对象有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林某某等,故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分割,遂驳回了上诉人的该项请求。
法院观点:
仓山法院:关于编号为000XXXX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因该协议书的被拆迁人系原告、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某,分割该协议书项下的拆迁安置权益将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故在本案离婚诉讼中不宜一并处理,被告可就该项请求另案主张权利。
福州中院:编号为000XXXX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与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林某某共同签定,显然该协议书项下的安置权益系共同共有,林某乙的配偶林某甲的权益欲从该共同权益中析分出来,应以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林某某为被告另案诉讼,这样亦可给予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某相应的答辩抗辩权,有利于维护各方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对分割协议书项下的拆迁安置权益不予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离婚诉讼中对于以家庭成员为补偿对象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权益因涉及案外人权益,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分,而应另案起诉分家析产。而对于债务亦是如此,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亦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分,原因亦是因涉及案外人权益。
本文摘录于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2961号“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案”,见《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审判长郑芳,代理审判员刘茂元、纪得军)(20160920)。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8526f03-9a24-4e43-b9b3-45dce5af84f9&KeyWord=离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