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身陷囹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近家属首先考虑的就是寻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为其家人提供法律帮助。此时,犯罪嫌疑人最初的委托来自其近亲属。案件委托人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便会产生全面了解案情的天然想法。同时鉴于,律师费用系由委托人予以支付,委托人便会理所当然对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提出自身要求。其中常见的便是向律师要求开示案件卷宗材料。
近亲属查阅卷宗不可以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卷宗是指控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享有阅卷权,自案卷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并可以对案件进行复制、摘抄、拍照;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由此可见,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有权阅读和辨认卷宗材料,因此,阅卷的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除此之外的第三人无权查阅刑事卷宗。据此,被告人家属要求查阅卷宗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可予以拒绝。
阅卷导致律师 结果血淋淋
《刑事修正案》(九)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应将不公开的信息交由被告人的亲友进行查阅,否则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就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
司法实践中,就曾经出现过刑事辩护律师将卷宗材料交由当事人家属进行查阅,而被司法机关进行追诉的情形。2004年的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2012年的王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都是血淋淋的教训。虽然经过二审,二位律师都被改判无罪,但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对于两位涉案律师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对其他律师而言也是重要警示。
另外,刑事辩护律师若将案件卷宗材料交由当事人近亲属查阅,难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综上,刑事辩护律师相对其他业务方向的律师具有更大的执业风险。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若一味迁就当事人,那么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就难以开展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甚至将导致自己也身陷囹圄,若如此,刑事辩护律师那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