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声明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的,也能够视为对其合理催告

因无权占有人占有房屋导致了房屋所有人无法使用该房屋,必然产生房屋占用费等损失。那么该损失因从何时起算呢?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判决,认为登报申明也能够视为对无权占有人的催告,可以作为计算房屋占用费的起算点。

蔡某原系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二里某房产(共四层)的产权人,2008年6月4日取得了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2008年5月蔡文童回台湾时,将上述房屋交由梁茂琴管理使用。2013年1月10日,蔡文童在《海峡导报》登报声明:“本人蔡文童为同安区凤祥二里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其屋内住户租赁合约未与房主签约,其租赁合同无效,并请于2013年1月15日前搬离,特此声明!”2013年2月28日蔡文童以梁茂琴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返还房屋之诉。案件经海沧法院、厦门中院审理最终判决梁茂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厦门市同安区凤祥二里房屋给蔡文童。判决生效后蔡文童向海沧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8日梁茂琴将房门钥匙三把、大门钥匙一把交给了海沧区法院的执行人员。2014年7月蔡文童将讼争的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吕清,吕清已于2014年7月30日取得了该讼争房产的土地房屋权证。

现蔡文童又向海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梁茂琴返还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4年7月8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及评估费。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梁茂琴占有该房屋导致了蔡文童作为合法的产权人无法使用该房屋,必然产生房屋占用费等损失,蔡文童据此要求梁茂琴支付房屋占用费及评估费的诉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2011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的房屋占用费问题,因蔡文童仅提供其于2013年1月10日在《海峡导报》登报声明的形式向梁茂琴主张返还讼争房产,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在此之前其有向梁茂琴提出返还房屋的要求,且蔡文童自认2008年5月其回台湾时,将讼争房产交由梁茂琴管理使用,因此,蔡文童主张2011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的房屋占用费,不予支持。故判决梁茂琴向蔡文童支付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7月8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利息及评估费损失。厦门中院对此审理结果予以维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因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房屋占有人无法举证证明其系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因此由于无权占有人占有该房屋导致了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合法的产权人无法使用该房屋,必然产生房屋占用费等损失。而房屋占用费的起算点一般是从无权占有之日起算。正如本案,因为双方都承认此前对房屋是一种代为管理使用的关系,而蔡某的登报行为,使得梁某的无权占有行为得到确认,蔡某的登报申明之日就可以起算梁某无权房屋的使用费了。从此案也可以看出,登报行为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催告,法院对此效力也会予以确认。

 

蔡思斌律师

 201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