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接受福建法治报采访||福州一大三女生跳楼身亡,事件背后疑点重重,家属欲了解情况,校方却说……
2016年12月25日圣诞夜,福州街头四处洋溢着浪漫的节日氛围,但福建工程学院大三学生李嘉敏(化名)却在提出返校未果的两天后,于这一夜从位于13楼的家中跳下。
在李嘉敏的家人看来,这与福建工程学院关系重大。但校方却对此避而不谈,还交代可能知情的舍友对家属回避。
花季少女为何要以这种决绝的方式离开人世?她的离世,除了留给家人一生的伤悲,还有无尽的疑问与猜测。
疑问一:李嘉敏为何跳楼?
疑问二:李嘉敏有精神病史?
疑问三:李嘉敏为何会被突然送往精神病医院?
(李嘉敏前往就诊的福州第四医院)
疑问四:这种不佳的精神状态持续很久了吗?
(李嘉敏生前所获荣誉)
李嘉敏的男友小王表示,她从不曾向他提起自己有何心结,直到12月19日,小王接到嘉敏电话,称心情不太好,希望他能到学校陪她。
记者反复查看李嘉敏的手机,发现她的朋友圈阳光上进,手机里还有她做家教的孩子家长向其请教子女教育问题的沟通过程,并未流露出精神状态不佳或想轻生的征兆。但19日下午6点多,有一个她与一名新加的心灵沟通师的语音对话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语音中,李嘉敏称自己找学校心理咨询老师聊过后,被建议要服药治疗,她感到很害怕。
但福建工程学院宣传部称,李嘉敏在校学习成绩中等,担任财政学课代表,性格内向,不爱说话。且其近段一直精神恍惚,课听不进,讲过的话马上就忘,有轻生念头,想伤害自己,一直强忍着……
(李嘉敏朋友圈)
疑问五:李嘉敏诊断结果如何?
疑问六:出具诊断结果时都有哪些人在场?
(李嘉敏在急诊室就诊时坐的凳子)
疑问七:送医前,校方与家长联系了吗?
疑问八:李嘉敏提出返校上课,为何被拒?
(福建工程学院鳝溪校区)
郭女士称,回家后的李嘉敏经常嘟囔“同学们都知道我有精神病,我以后怎么做人”。 12月25日傍晚,李嘉敏的姐姐喊她吃晚饭,她从房间出来坐到餐桌上一会儿后,马上冲回房间,反锁上房门,姐姐还来不及追进房间,李嘉敏已从13楼一跃而下……
痛失女儿的她曾多次与校方沟通,但福建工程学院一直回避。辅导员对此闭口不谈,而负责处理此事的分管后勤的郑老师甚至给出“要了解情况要走法律途径”这样的说法。
21岁的生命在圣诞夜戛然而止,究竟是谁之过?除了以上八大疑问, 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我们还有这几个问题: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思斌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所以学校是否有权将小李直接送往精神病医院的关键取决于小李是否发生了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如果小李当时确实有上述行为的,学校出于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将其送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是得当的。当然,在送往医疗机构诊治的同时是有必要通知家长的。学校虽然没有及时联系到家长,但已经尽到及时送往诊治的义务的,且学校后面确实有通知学生家长,从这个角度而言,学校方面并无过错的。
蔡律师认为,《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是无权阻止小李继续接受学校教育。
但因小李实有精神分裂症状,学校要求家长进一步治愈稳定后再行就读或者是要求亲人陪伴,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该等要求是合理的并不违法。如学校接受学生继续就读的,则学校同样负有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可能因该免责协议而完全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丁兆增认为,该要求并不得当,其无权要求家长签署协议。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合法权威的诊断确认学生患有精神疾病并需要治疗前,学校并不能对疑似有精神障碍的学生作出患有精神疾病的判断。且学校作为监管教育的机构,未经合法权威的诊断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学生前来就学。
蔡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第4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由于当时小李并未确诊,校方让小李同学陪同到精神病医院并安抚小李的做法在当时情境下是合理的,不能认定侵犯了小李的隐私。
丁教授则认为,学校应保护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学生的相关病情隐私。对于学校私自让学生舍友到精神病医院,导致学生的病情被同学知道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
作者:龚丽雯
原文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海峡法治在线记者 赵忻 林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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