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意见被采纳,被告人贩毒案件获得从轻处罚
陈某因在福州某地为高某提供价值300元的毒品K粉。当陈某将约2.68克的K粉在某酒店出售给高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所售物品中含有氯胺酮成分。随后,陈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关押至福州某看守所。
陈某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十分担心陈某,并找到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蔡思斌律师通过与陈某家属初步的沟通,蔡律师提出本案存在公安机关特情介入的可能,对此情形陈某家属表示认同。经过双方的沟通,陈某家属与蔡思斌律师建立了刑事委托关系。
经过蔡思斌律师多次审阅刑案卷宗并与经办民警、检察官的深入沟通。另外,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蔡思斌律师向陈某家属提出特情介入、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无前科、初犯偶犯等诸多从轻处罚的辩护建议,并得到陈某家属的认可。
庭审过程中,陈某亦积极向法庭认罪,同时蔡思斌律师也向法院提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且本案属于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等诸多辩护意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氯胺酮2.6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对辩护人本案属于犯意引诱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意见,依法对陈某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
纵观全案,案件陈某贩毒事实较为清晰,此时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使其少受刑罚是刑事律师开展工作的方向。倘若,刑事辩护律师一味追求无罪辩护,这反而会适得其反加重当事人的刑期,这对当事人而言无疑亦是种伤害。
福州刑事律师蔡思斌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