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私立门户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解职赔偿金||福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福州人力资源律师推荐推荐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付  臻)作为公司高管,却与他人共同成立公司,从事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生产业务,并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被公司解职后,该高管向公司提出赔偿未果,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公司无需向该高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驳回该高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辉于2005年11月进入凯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张辉的岗位为副厂长,实际履行的是厂长职务,负责生产及技术工作。2012年5月,凯威公司以张辉违反公司规定,私接订单损害公司利益等为由,解除了与张辉的劳动合同。之后,张辉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凯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辉的部分诉求,裁决凯威公司支付张辉赔偿金12万多元。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凯威公司与张辉先后向海沧法院起诉。

凯威公司诉称,张辉身为公司高管,在工作期间存在诸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张辉隐瞒凯威公司擅自设立了一家与凯威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完全相同的公司,并利用凯威公司提供的人财物进行专利开发,但却瞒着凯威公司将开发成果以其自己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张辉还存在私下接单的行为。凯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其主张解除与张辉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无需支付张辉赔偿金。

张辉辩称,其在自己公司申请的专利与在凯威公司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即使该专利系职务发明,至多也是其缺乏法律知识,误将职务专利当成个人专利申请,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欺骗,且该专利未实际使用,并未给凯威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凯威公司认为其私接订单进行生产和销售也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凯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向其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凯威公司与张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张辉系凯威公司副厂长,实际履行厂长的职务,直接上级为公司总经理,故张辉属凯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张辉作为凯威公司高管,却私自与他人另行成立同业公司,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且张辉将职务发明以其自己公司的名义申请了专利,谋求私利,严重损害了凯威公司利益,违反了对公司所应负有的法定忠实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此,凯威公司解除与张辉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其无需向张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连线法官■

竞业禁止和忠实是公司高管的法定义务

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陈进杰。

陈进杰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和忠实义务,该义务系基于高级管理人员特殊身份所应负担的,系法定的,并不需要其与用人单位的特别约定为依据。

高管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将公司利益放在优先位置,不得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从本质上说,高管的忠实义务源于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但其与普通的民事受任人不同,他们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所作的每项经营举措直接关系到公司和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比普通的民事委任关系具有更加紧密的信任性。基于这一理由,公司法将普通的道德义务范畴的忠实义务从普通的民事委任关系中分离出来,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高管的法律义务。

高管也是一名劳动者,受雇佣于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高管违反法定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并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其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之行为,用人单位据此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