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可以要求抚养费,侵权赔偿中应予以预留

父亲在车祸中死亡,还在母亲腹中的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抚养费由谁承担?近日,长乐市法院审理了此类一起遗腹子赔偿案。

2015年6月12日,张星水驾驶电动车与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前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张星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依昌、潘美容系死者张星水的父母,张浩、张铭系张星水与前妻所生之子,张星朝系张星水的胞弟,张某系刘蓉与张星水的非婚生女(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

2015年7月8日,刘蓉、张浩、张铭、张星朝与李某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的约定,李某一次性赔偿110万元给张星水的亲属作为张星水因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亲属赡养费、子女抚养费(包含刘蓉现在腹中8个月的胎儿)、精神抚慰费、误工费、交通差旅费和电动车修理费。该款项由张星朝代为领取。2015年7月9日,张星朝与刘蓉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确认上述赔偿款中即将分娩小孩的抚养费18万元,约定张星朝承担20万元抚养费,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万元,三年后再支付10万元等。协议签订之日,张星朝按约支付刘蓉10万元。2016年7月19日,张星朝支付张依昌87万元,同年支付刘蓉5000元。现张星朝代为保管的款项尚余95000元未支付,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星水和刘蓉的非婚女儿张某还没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抚养费问题应当得到妥善解决。根据刘蓉与张星朝签订的协议书,因张星水死亡而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万元中为胎儿预留的抚养费为20万元。张某已经于2015年8月28日出生并成活,因而这份预留的抚养费20万元的所有权应当归其所有。故张星朝代为领取的上述款项除已付给刘蓉105000元外的现仍保管的95000元的实际寄存人为张某。张星朝应当归还。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星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还原告张某9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州家事律师蔡思斌评析: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胎儿为民事主体,胎儿出生后才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出生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怀孕期间胎儿的父亲因侵权致死,胎儿也不能请求赔偿抚养费。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由于其出生事实已经确定,他已经成为民事主体,其抚养费用实际发生,此时应认可其抚养请求权。对于本案而言,张某已顺利出生,自然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做一个假设,若张某未顺利出生,因为所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20万元的用途乃为胎儿预留的抚养费,胎儿未出生,签订协议当日已支付的10万元自然可以请求返还。

蔡思斌律师

201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