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推荐:找工作需谨慎,否则轻者成替罪羊,重则陷入法网
——评广州一公司早上刚上班 员工全被抓了
不知不觉已经迎来了三月飞花季,大四的应届毕业生们开始忙碌于寻找各式各样的实习单位,刚刚离开校园步入到社会,各种人才招聘网、招聘会、论坛推荐看的眼花缭乱。作为没有多少社会经验的学生,大家刚出校园都怀揣着好奇忐忑的心情,可能还小心翼翼的带着自己的野心与梦想以及想要证明自己能力的期望,而各个职位也纷纷向学生们抛出了橄榄枝。在这种时候,招聘网站上总是会有一些公司特别的吸引人眼球,他们往往对岗位的要求不算高,但是开出的薪酬却十分丰厚。当然,也不是说这些公司都是有问题的,但是大家也要小心了,不然很有可能刚出校园就遭遇牢狱之灾哟。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2月28日上午通报,2016年年底,广州市公安局摧毁了一个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经过扩线经营,又排查出6个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去年年底,广州市公安局和越秀区公安分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以沈某宇为首的犯罪团伙借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义,购买金融单位的不良债权后,通过向债务人追讨欠债来获利。沈某宇在追收欠债活动中,为准确掌握债务人的身份、地址等个人信息,先购买债务人员、电信、快递等一系列信息,再将这些信息交给其下属进行追债,多名被追债的事主因信息泄露,被多次上门追债。
警方侦查发现,该犯罪团伙自称“16K”,即其可以快速准确获取多达16个省的公民个人信息,掌握事主的行踪。该团伙不仅将从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追债,还通过网络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专案组经过连续数月的追查,于近日抓获沈某宇在内的犯罪嫌疑人22名,收缴大量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及作案工具一大批。
据办案民警称,这个公司是一个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去追收一些不良资产,但是聘请的业务员不择手段,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去获取一些公民的信息,然后就通过他们这些手段,达到找到他们债务人的目的。进入现场之后,里面的员工正在忙碌着为人追债。墙上的白板上写着每名员工追债的业绩,有的桌上还放着催债话术和一些公民信息。
据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刘坚介绍,他们互为上下家,通过网络上来买卖各种信息,目前是涉及了有十八类信息,有银行方面的,还有交通,还有机场,还有一些其他信息等等。广州市公安局在侦办中发现,这些违法犯罪团伙大都以公司化运营的模式,声称可为他人讨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清理呆账、坏账等。而在实际操作中,他们以不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提供给各种违法犯罪人员。
警方对这个公司的部分涉案人员带回做进一步审查,目前相关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而现在,像这样的公司在招聘时都会进行适当的“伪装”,大学生们的社会阅历少,一不小心可能就会着了道,现在社会龙蛇混杂,经常有一些表面正规的公司,业务看起来也正规的公司,干着一些貌似合法其实涉嫌犯罪的业务。个人找工作,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要上点心。作为资深福州刑辩律师,我这里来讲述几种极易涉及犯罪的公司经营模式,给大家提个醒,尽量不要上当,成为替罪羊或陷入法网。
1、讨债公司
第一个要说的,就是上文说到的讨债公司,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发布了《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现存的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有时也会隐瞒自己的真实业务骗大学生进来,然后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讨债公司的活动不仅干扰了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扰乱法律秩序,而且被欺瞒加入的人中途也无法退出,一经查办会给自己的履历添上污点。
而早在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布了《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明确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因此讨债公司的合法性不言而喻,在讨债的过程中不但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且一旦使用暴力,则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峻的法律惩罚。
2、证券公司
和讨债公司不同,证券公司的设立是合法的,而且只要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一般的证券公司也不会限制你的专业,所以,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但是,在这种公司的工作过程中如果你发现了一些现象,或者是一些蛛丝马迹,那么无论这个公司开出的报酬有多么丰厚,作为律师我依旧奉劝你先走为妙,同时你也有小心,还有一些涉嫌违法的业务在不知不觉的工作过程中你可能就会触碰,可不能被客户或者同事忽悠而一不小心走上违法的道路哦。
(1)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连续买卖、联合操纵、自买自卖,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索取或强行买卖股票、或协助他人买卖股票,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2)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下列行为:a、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b、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获利;c、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据此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3)全权委托
全权委托是指一种模糊的、概括的交易委托。根据这种委托,受托人可以在没有委托人指令的情况下,自主做出交易决定。它和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证券公司进行的交易委托有重大的区别,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证券公司进行的交易委托只是一般程序性的委托,如证券公司代理其客户下达的指令、传达客户指令到场内成交、代理进行交割申请等。一般程序性的委托并不是对处置实体权利的授权。客户的实体权利主要包括资金调拨权、指令下达权、交易确认权等。全权委托就是客户将上述实体权利也授予他人,包括协议全权委托和事实全权委托两大类。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进行全权委托交易,《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4)透支
透支是指在客户资金帐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或者证券帐户没有证券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行为。透支买卖证券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风险也大,具有相当大的投机性。透支买卖活动过于频繁,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膨胀和秩序的混乱。
(5)挪用保证金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与国际同行有较大的差距,如资本金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缺乏经营特色、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等。以前由于券商自有资金不足而且融资渠道不通畅,整个市场还没有完全成熟,特别是客户保证金银行没有单独立户管理,券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混在一起,在《证券法》出台以前,我国多数证券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将客户保证金挪作它用的情况,大大增加了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屡有发生,曾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5)自营与经纪混合操作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二者的业务范围不同,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以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代理等经纪业务,无权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通过代理客户买卖,收取佣金,促进证券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
(6)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以上的该行为都违反了《刑法》和《证券法》相关的规定,对实施以上行为的个人或法人根据情节的轻重会分别处以行政处罚或进行诉讼,所以有意向去证券公司的学生们要小心注意了。
3、投资咨询公司
该类咨询公司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大家应该都能猜到,违法的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都有夸大投资业绩,自吹自擂、勾结庄家、操纵股票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咨询行业的声誉、威胁投资咨询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而且一些企业打着投资咨询的牌子兜售理财产品,靠着所谓的高收益率吸取资金,很多毕业生被这类公司招聘之后让会他们在各大商城进行推销,出售该类产品。而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可以被称为融资,而融资的话必须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这样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构成虚假宣传和诈骗。
4、期货公司
有人可能对期货公司并不了解,简单来说期货公司就是指接受顾客委托、按照顾客指令,但是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类似,都是金融领域的,只不过期货公司从事的是期货业务而且是双向交易,而证券公司从事的是股票业务,是单向交易。在可能涉嫌违法的情形中两者有不少混同,这里就不做赘述,简单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一是违法从事期货业务;
二是为客户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出借账户、利用账户开展非法经营活动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三是为外部机构或者个人违法从事期货业务提供便利;
四是向客户介绍违法开展的期货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拍拍机”、“股指吧”等经营活动;
五是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商业贿赂等。
5、担保公司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其做信用担保,而担保公司就充当着这样的角色。根据银行的要求,担保公司会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以此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而有些担保公司为了要使公司的资本金能达到与市级以上银行合作的标准,或者为了符合政法的补贴,伪造虚假验资证明等报告,达到出资、增资的目的。而且有的担保公司侵吞、非法挪用客户的保证金,或是与银行人员里应外合勾结骗款,放高利贷甚至是合同欺诈,非法集资,这些行为一般都比较难以察觉,是在暗地里悄悄的进行的,等到工商局依法查处时才为人所知。在工作的过程中很有可能正常的工作着工作着就被带走了。
但是我们要相信法律是不会冤枉好人的,只要在实习工作中加强防范,而且绝不参与到以上所述的违法事情中,不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就不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真的发现公司企业内的违法事实,你们也要相信自己的未来还长着呢,不值得在这种地方摔倒,辞职寻找下一家这也不过是人生路上的小小波折。
最后,我们必须要知道,防范于未然是最重要的,以上所说的这五种类型的公司的违法情形请牢记于心中,不要也发生一大早去上班结果也被抓了的事哦。
福州律师网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