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学历造假被开除 该付工资吗 ||福州公司法务律师推荐了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李 晨

时间:2017年3月16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由:劳动争议

案情:胡女士在雅欣服饰公司(以下简称雅欣公司)的高管会议上被公司老总当场开除,并被要求在所有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工作交接。胡女士称其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工资等费用。雅欣公司则称,胡女士入职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履历,骗取工作岗位,其工作能力差,理应被开除,无需支付尚欠工资等费用。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真的存在提供虚假学历的情况吗?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可不再支付尚欠的工资等费用?

案情回放

2014年5月,CS企业管理公司受雅欣公司委托招聘北京、天津大区经理,职位要求应聘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8年以上奢侈品行业销售管理工作经验等。

2014年8月,胡女士填写应聘登记表申请上述经理职位,写明其取得本科学历,于2009年至2013年在某服装公司任销售部长等内容,并提供了学历证书和任职证明。CS企业管理公司向雅欣公司出具说明函,称根据胡女士的简历,其初步认为胡女士符合招聘要求,经标准面试流程及对简历内容的核实,且得到胡女士的口头确认简历内容真实有效后,向雅欣公司进行推荐。2014年9月,胡女士入职雅欣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主要工作地点在北京,岗位为大区经理。

2016年9月,雅欣公司老总在高管会议上宣布开除胡女士。而后,雅欣公司向胡女士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胡女士不服雅欣公司的决定,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雅欣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雅欣公司应支付胡女士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5日工资3.6万元,驳回胡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2017年2月,雅欣公司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朝阳区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集美区法院合并审理。

庭审现场

庭审中,雅欣公司与胡女士围绕胡女士学历是否造假及工资等待遇的支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用人单位:学历造假,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雅欣公司主张,胡女士不具有本科学历,且任职履历严重不足,但却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工作情况,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在任职期间负责的区域业绩不断下滑,工作能力不足,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关于胡女士提供虚假的学历与工作履历的事实,我们有CS企业管理公司的说明函、胡女士填写的应聘人员情况登记表、毕业证书、某服装公司的任职证明,尤其是通过法院调取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雅欣公司陈述。

“公司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胡女士欺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尚未发放的工资不应发放。”雅欣公司坚称。

因此,雅欣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且不予支付胡女士上述工资3.6万元。

劳动者:学历真实,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庭审中,胡女士认为,雅欣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雅欣公司的全部诉求均不认可。

胡女士称,“关于学历问题,我的学历证书是真实的,也具备奢侈品行业工作8年的经历等履历要求,并不存在工作不力的情况。我的学习、工作履历已经过雅欣公司自身委托的CS企业管理公司核对,雅欣公司应负有审查义务,这么多年从未提出我学历和工作履历的问题,对我工作也表示认可,如今突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是另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是非法的。”胡女士辩称道。

因此,胡女士要求雅欣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区域奖金、十三薪、电话费、交通费、展销会奖金、工资损失等近67万元。

法庭: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2.1万元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总结该案争议焦点为:雅欣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雅欣公司是否应发放相应的工资、加班费、十三薪、区域奖金、交通费、电话费、展销会奖金等。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雅欣公司坚持认为,公司解除与胡女士的劳动关系合法,不需向其支付相应的工资。关于加班费,公司并未安排其加班,胡女士提供的考勤表存在多处涂改,且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具有弹性,故公司不应承担加班费;关于区域奖金,更没有事实根据,合同也未约定;合同中亦未约定支付十三薪;但公司同意支付其9月份交通费、电话费600元;展销会奖金也并无事实根据,胡女士亦并未举证。

胡女士坚持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付出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报酬,雅欣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相应的工资及上述其他费用。

经法院调取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结果证明,胡女士确有提供虚假学历的事实。法庭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胡女士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对雅欣公司的招聘审核进行了错误的引导,该行为有违诚信,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雅欣公司即便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亦不能完全消除其在得知后所享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5日解除。

关于劳动报酬数额,法院参照雅欣公司各地区相同或者相近岗位2016年9月的工资情况及原被告确认的同期胡女士所在岗位的工资情况,酌定雅欣公司应支付胡女士上述期间工资2.1万元、交通费和电话费600元,驳回雅欣公司与胡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