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调岗属公司用工自主权,员工不服从可解雇!| |福州公司法务律师推荐

来源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例来源于2017年4月28日重庆高院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实务案例,供朋友圈转发分享!

李某某与重庆某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某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引发争议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5日,李某某(乙方)与重庆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6月4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担任搬运工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是重庆主城区内;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地点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进行流动;因甲方经营管理需要,也可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若乙方无故不到新的岗位就职,视为旷工;乙方一年内连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的,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上(含3天)不到岗工作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同日,某装卸公司派遣李某某到某百货连锁公司双碑店从事搬运工工作,李某某在双碑店实际上班至2015年8月31日。

2015年8月28日,某装卸公司向李某某发出《调离通知书》,通知李某某因工作需要于2015年9月1日调往某百货连锁公司大坪店担任搬运工工作,逾期不到将按规章制度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装卸公司将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李某某认为其租房在双碑,且在大坪店工作至晚上回家不方便,故不同意调动,也没有去大坪店报到上班。

2015年9月9日,某装卸公司又向李某某发出《回用工单位报到通知书》,通知李某某接到此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立即到某百货连锁公司大坪店报到上班,否则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2015年9月14日,某装卸公司向李某某发出《处罚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某至今未到新工作地点报到上班,已连续旷工7天以上为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装卸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

【法院裁判】

因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而发生争议的,应当重点审查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本案中,某装卸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李某某工作地点的约定是重庆市主城区内,且某装卸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李某某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内进行流动。

某装卸公司因工作需要将李某某从某装卸公司双碑店调往大坪店,李某某的工作地点仍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主城区内,工作岗位没有变化,薪酬待遇也没有下降,且工作地点的变化不会对李某某的工作、生活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某装卸公司对李某某的工作调动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属于某装卸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调动。

李某某在得到调动通知后不服从某装卸公司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某装卸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了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