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若无代缴依据,业主有权拒向物业缴纳水电公摊费

关键词:物业服务 水电公摊费 代为缴纳

裁判主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负有代业主缴纳水电公摊费并向业主收取相应水电公摊费的职责,且物业提供水电公摊费的计算依据不足的,业主有权拒绝向物业缴纳水电公摊费。

 

案情简介:

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物业”)为张伟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实达物业负有代业主缴纳水电公摊费并向业主收取相应水电公摊费的职责,实达物业只在住户手册第12页“住户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指引”中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平时将水电公摊费用定时在小区公示栏公示。业主张伟认为自己没有向实达物业缴纳水电公摊费的义务,现实达物业向法院提出张伟拖欠水电公摊费及因拖欠费用产生的违约金的诉请。

 

法院观点:

仓山法院:张伟及实达物业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原告负有代业主缴纳水电公摊费并向业主收取相应水电公摊费的职责,实达物业亦未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委会书面约定具体水电公摊费分摊办法,故实达物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向张伟主张权利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实达物业认为张伟应缴纳水电公摊费并支付因拖欠水电公摊费而产生的违约金,但其未与委托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水电公摊费的具体分摊方法,且提供水电公摊费的计算依据不足,故原审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一般来说,若无特殊约定,物业费中并不包括水电公摊费,公摊的水费应该包括打扫公告环境卫生用水、清洗公用管道用水和庭院喷泉用水等,用电主要是线路正常消耗和公共照明、电梯、电暖以及节假日景观用电等。

在不少小区,收取公摊水电费或者提前收取电费都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所以,如果没有约定由物业公司代缴水电公摊费,业主完全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还可以向物价局等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索引: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2211号“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见《福建实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陈集美,代理审判员陈长灿、吴筱洲),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124)。

 

网址导引: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fjsfzszjrmfy/ms/201411/t20141124_43096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