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为前妻赊购 谁还债 法院: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相关款项||福州律师提示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作为前夫的被告闫某与作为前妻的被告张某连带支付原告杨某家具及装修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别从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贷款基准利率4.75%向原告支付一半货款即9149元的利息,利息分别计算至付清相应一半货款之日止。
2016年1月25日,原告杨某妻子杜某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总欠装修材料款及迪上家具、北京森宇木门、木工工费,合计18298元,2013年欠。被告闫某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署了姓名及落款日期,并标注当年7月付一半,年底付清。此外,被告闫某还在欠条的欠款人处、落款日期及付款时间处分别捺印。被告闫某、张某曾经是夫妻关系,于赊购货物前离婚。18298元装修材料款包括装修材料、木工工费、沙发、茶几、电视柜、餐桌、床头柜、儿童柜等,上述货物用于被告张某装修房屋。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8298元,并从书写欠条之日起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付清全部装修材料、家具工费等款项之日止。
福州律师蔡思斌提醒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闫某形成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张某虽然与闫某离婚,没有与原告杨某形成书面买卖合同关系,但赊购的货物用于其本人装修房屋,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闫某、张某应当按照约定连带支付原告杨某家具及装修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别从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发布的年贷款基准利率4.75%向原告支付一半货款即9149元的利息,利息应当分别计算至付清相应一半货款之日止。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张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主要义务。(史秀永)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