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虚假最高检网站被他人利用实施诈骗,被告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二年||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案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被告人胡某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非法网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0月间,33岁的李女士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内,因登录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警方侦查发现,一位胡姓男子与该案中的非法网站存在直接联系。胡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明知巫某(男,29岁,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信息网络为其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

法院经审理查明,巫某通过QQ联系胡某,让他模仿制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等网站、“博狗网站的博彩网页”等,并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加上查询《通缉令》的链接;给某“银行网银界面”网页加上登记网银信息记录的链接,使这些虚假网站能够窃取客户登录网银的所有密码等资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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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空间

该案承办法官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承办法官同时指出,虽然胡某辩解称他主观上并不明知设立该网站的目的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是无论是从涉案仿冒网站设立方式的非正常性,仿冒网站获取访客个人金融账户名称、密码等私密信息的隐蔽性,还是从仿冒网站对于网络杀毒防护软件拦截功能的规避行为,均能判定胡某能够认识到该仿冒网站极有可能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就这一点而言,并未要求他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能力,而且他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也表明是存在侥幸心理才铤而走险,所以这一点辩解法院没有采纳。

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网络诈骗,只要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制作、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所以网站设立者、维护者、网络信息发布者不能心存侥幸,触碰法网,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上的言行务必依法而为。

福州律师蔡思斌分享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