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嘱中“由某某分配、处理”等表述可认定为遗产由该某某继承的意思
陈道章与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陈道章于2015年6月19日因病死亡。陈某与陈道章系亲兄妹关系。1985年1月,因马尾开发区建设需要拆迁,陈道章的旧屋被拆除,并在福州市马尾区××新村渔港路××号自建混合构三层楼屋壹直。1993年6月29日,福州市马尾区房地产管理局向陈道章颁发榕马S字第02414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陈道章。1999年6月30日,陈道章与苏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福州市××小区××单元及××#附属间房产,并于2000年12月22日取得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陈道章。2004年4月24日,陈道章自书一份《遗嘱》,交待后事,其中与本案诉争房产有有关的内容有:“我与老妻苏某已于2002年按新潮制定好口头协议(AA制),即彼此婚前财产、婚后收入归各人所有,付出归各人自理。各人有权将自己分割到的财产送与任何人。我决定死后将全部项下的财产交给胞妹及其子女料理。具体嘱咐如下:……2、朱紫坊房屋及房中物件全部由友娟分配,罗星塔新村房屋及物件交胞妹分配。天马小区A406房屋每人一半(即每人60平方米),属我的部分交胞妹处理……”陈道章在《遗嘱》落款处签名捺印并加盖私章。陈道章去世后,陈某让其女儿叶郁人拿着陈道章的《遗嘱》给任某和林樱尧签字,任某和林樱尧在《遗嘱》尾部空白处签名捺印。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理认为,遗嘱中虽然使用的是分配、处理等字眼,并未使用“继承”这一专业术语,但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已对个人财产作出明确处分,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故可以认定该遗产应由被继承人胞妹继承。
蔡思斌律师评析:
生活中因公民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水平等不同,若过分苛责所有人在立遗嘱时必须依照法律术语进行约定的,必将与立法本意与法律作用相违背。遗嘱,最主要体现的是立遗嘱人将自己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因此,生活中,立遗嘱人可能会使用《字据》、《立约》等而非使用《遗嘱》等,对于具体的表述也不是使用“继承”而可能使用分配、取得、处理等生活用语。因此,若遗嘱中所描述的意思能够体现是被继承人将其遗产交由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继承取得的意思表示的即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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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1695号“苏某、陈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见《苏某、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郑芳,审判员卓小康、林峰)(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