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中无产权部分不能证明为遗产不能分割,需待取得产权后再行处理

原告郑清与被告黄爱琴为继女与继母关系,原告郑清之父郑寿清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购买了浦城建设路141号房屋(浦房证字第××号),2013年1月15日原告之父郑寿清到浦城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内容:“在浦城建设街建设路141号与妻子黄爱琴共同共有的两层一幢房屋(浦房证字第××号)中属于立遗嘱人的份额全部由女儿郑某一人继承”。2013年3月17日原告之父郑寿清病逝。另查明,被告黄爱琴与黄某系同一人,位于浦城河滨建设路141号房屋(浦房证字第××号)现原被告及原告的弟弟郑剑锋共同居住,该房屋除房产证的36.88平方米的面积外2010年加盖了二楼阁楼,一楼厨房,加盖部分无权证。

浦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加盖的二楼阁楼,一楼厨房,因属于无产权,不属于本案可以分割的遗产范围。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无产权部分属于遗产,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次你,原告主张分割上述无产权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不动产权属以物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实务中,对于无产权房屋,在法律上即属于权属不明状态。正如离婚纠纷中,对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如若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法院也常会只判决使用权却不认定所有权一个道理。在继承纠纷中,对于无产权部分的房产,因无法证明其系被继承人遗产,亦将无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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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浦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2民初931号“郑某与黄某继承纠纷案”,见《郑某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  季艳)(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