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师成功辩护一起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20141017日,某公司驾驶员即被告人陈某向同公司仓管员即被告人王某提议到其管理的仓库盗窃财物,得到被告人王某的同意。次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小车窜至公司厂区内,利用被告人王某在公司仓库楼值班室值班的便利条件,经被告人王某同意后拿走五楼仓库钥匙,打开仓库并盗取了价值23363元(该价值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过)的物品,后将物品装进小车行驶至公司大门口时被保安抓获,从车上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公安人员接警后将被告人陈某带回调查。被告人王某随后被抓获并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而后蔡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审理中蔡律师在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基础上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但提出了被告人王某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本案涉案金额不大,且赃物当场被追回,并未给受害公司造成损失;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故蔡律师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判处缓刑。

最终在蔡律师的努力下,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共计人民币233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的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出现犯新罪或者是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将公开予以宣告。故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在考验期内将被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未出现上述情形,在考验期满后将不再需要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