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各共有人无法证明各自出资比例的,则视为份额均等
陈俊灼与张天俤系夫妻关系,陈俊灼于1996年11月21日去世,张天俤于2005年8月12日去世。陈俊灼、张天俤夫妇生育有六个子女,即陈玉英、陈德松、陈秋平、陈秋生、王淑英及张秋华,其中王淑英、张秋华已为他人收养,陈秋生已于2006年去世,陈秋生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金玉如、儿子金廷锋、女儿金榕、女儿金红及女儿金梅,其中金廷锋已于2014年去世,金廷锋未结婚,无子女。讼争拆迁房屋位于闽侯县××××村红星片,东临陈秋生、西临陈秋平、南临村小路、北临村水渠,砖混结构,共三层,建筑面积约216平方米。讼争拆迁房屋与被告陈秋平、陈秋生的房屋于2004年动工建设,由原告陈玉英负责具体事务,于2006年建成。讼争房屋未审批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2010年,讼争房屋涉及拆迁。闽侯县××××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被拆迁人陈俊灼已故,由其子陈秋平代签拆迁协议,兄弟纠纷分户时,由法院判决解决。2010年1月18日,被告陈秋平以陈俊灼名义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为225平方米计五套单元房,并约定了相关拆迁补偿费用。2010年6月22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闽侯县建顺房屋拆迁工程处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拆迁过渡费由被告陈秋平代领至今。
本案经一二审审理,二审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系陈俊灼死亡后由子女出资建造,因此该房屋属于各子女共有。但因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各自出资比例,又均无法反驳对方,因此,认定拆迁安置权益由各方共同共有,份额均等。
蔡思斌律师评析:
对于共同出资建房的,若各方均无法证明各自出资比例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若各方均无法证明各自出资的,则应认定为各自份额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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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5175号“陈秋平、陈玉英共有纠纷案”,见《陈秋平、陈玉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一萍,审判员陈雁兰、符海燕)(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