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明知是假烟仍帮助运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福州刑事律师

关键词:假烟  非法经营  提供帮助  重要环节 

裁判主旨:1.上诉人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仍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上诉人是经营快递网点的一线从业人员,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为涉案假烟的生产者、销售者,其仅参与运输环节,获利较少,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志聪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闽D牌号货车运载总价值283090元的中华牌等香烟至晋江市磁灶镇印刷基地天天快递分拨公司时被晋江市烟草专卖局当场人赃俱获。经检验,上述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观点:

晋江法院:被告人黄志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志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黄志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的香烟,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泉州中院:上诉人黄志聪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仍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志聪起次用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黄志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上诉人黄志聪为从犯,导致量刑过重,本院予以纠正。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的香烟,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二、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黄志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上诉人黄志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件中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无烟草专卖品的销售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伪劣卷烟而受他人安排,帮忙运输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受他人安排从事犯罪活动,属从犯,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及其他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所涉及姓名或为化名。 

案例索引: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刑终722号“黄志聪犯非法经营罪一案”,见《黄志聪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陈希进,代理审判员王桂春、蔡凌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914)。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ed2c4b5-fad1-456c-a793-a82b01119077&KeyWord=(2017)闽05刑终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