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继承、拆迁安置补偿、扩建修缮、遗产 

裁判主旨:

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后对被继承人名下房屋进行扩建修缮,后房屋遇拆迁的,对于扩建修缮部分对应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属于该扩建修缮的继承人所有,不属于遗产。

案情简介:

肖毓棋与莊金妹系夫妻,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女肖某2、长子肖某3、次子肖某1、三子肖某4。肖毓棋于1968年2月17日因病死亡;莊金妹于2005年病故。坐落于台江区的房屋登记于肖毓棋名下。2015年,肖某3、肖某1、肖某4、肖某2(肖某1代签)作为肖毓棋代表就讼争屋征收事宜与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肖毓棋因讼争房屋征收可得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合计2110034.48元。庭审中,肖某1主张,讼争房有产权部分面积为60.5平方米,其他的为无产权部分面积,无产权部分面积系其修建、费用也是其承担,因此无产权部分面积所补偿的款项应由其所有,有产权部分由四个人平均分,有产权部分的补偿款为139万元,此139万元可由四个人平分继承。肖某3、肖某4对肖某1该项主张无异议,肖某2有异议,认为其不知道房子是否翻修,其应继承拆迁补偿总款项2110034.48元的四份之一,即527500元。肖某1确认,讼争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总计2110034.48元被其领走。

法院认为:

台江法院:原被告作为肖毓棋以及莊金妹的子女,在肖毓棋以及莊金妹死亡之后,对肖毓棋及莊金妹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房屋登记于肖毓棋名下,该房产被拆迁后肖毓棋获得的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总计2110034.48元由原被告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原告主张继承拆迁补偿款的1/4份额(即5275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肖某1主张无产权部分面积由其翻修、应归其所有,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肖某2、肖某3、肖某1、肖某4作为肖毓棋以及莊金妹的子女,在肖毓棋以及莊金妹无遗嘱,且本案不存在少分多分遗产的情形下,四人应当平均分配讼争遗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产的范围。上诉人肖某1提供的《房产档案内容摘录单》、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修缮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及肖某3、肖某4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肖某1对讼争房屋有进行修缮扩建。肖某2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讼争房早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已搭盖扩建,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对肖某1“有产权部分的60.5平方米算作遗产,无产权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讼争遗产范围,属于肖某1所有”的上诉请求,予以采纳。根据肖某3、肖某4、肖某1计算,有产权部分的60.5平方米折算为拆迁补偿款139万元,由肖某2、肖某3、肖某1、肖某4平均分配。

福州律师-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公民自死亡时起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消灭。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合法财产。对于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扩建形成的财产依法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因此由扩建部分衍生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亦不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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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08号“肖某1、肖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见《肖某1、肖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郑芳,审判员林峰、纪得军)(201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