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吴义海自2000年12月1日入职毛勒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义海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吴义海的实际工作岗位为总经理。毛勒公司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每月向吴义海发放工资,月工资标准为17000元,并依法为吴义海办理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5年4月15日,毛勒公司免去了吴义海总经理职务。2015年5月19日毛勒公司向吴义海发出调岗通知,将吴义海的工作岗位调整到毛勒公司南京技术中心工作,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职务为普通职员,工资待遇为每月5000元。具体工作内容由南京技术中心经理武发扬安排,并且要求吴义海在2015年5月25日到南京技术中心报到。2015年6月3日,毛勒公司向吴义海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2015年6月8日与吴义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吴义海的月平均工资为17000元。2015年6月9日吴义海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7月22日,该仲裁机关作出宁六劳仲案字(2015)第907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吴义海与毛勒公司所争议的仲裁案件。吴义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毛勒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0000元(17000×15×2);2、佣金奖励124760.94欧元和利润奖励人民币649421.23元,并按克扣金额支付50%的赔偿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毛勒公司承担。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这体现的是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吴义海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其依法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毛勒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中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行使解聘权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做出决议免除吴义海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但对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职务应视为对其岗位进行变更,应当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合理调整。毛勒公司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吴义海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吴义海平等协商。本案中,毛勒公司未与吴义海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吴义海的工作岗位,将吴义海安排为普通职员且大幅降低吴义海的工资报酬,存在明显贬损吴义海利益的情形。故毛勒公司调整吴义海工作岗位没有依据,不具备合理性、合法性。

吴义海作为毛勒公司的总经理虽未在员工培训上签名,但其是制定和公布制度的管理者,理应对规章制度是了解的。毛勒公司解除与吴义海的劳动合同也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但毛勒公司因单方调整吴义海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强迫吴义海到岗工作,而以吴义海未到岗报到上班,构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南京中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本案中,毛勒公司免除吴义海总经理职务后,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作岗位未与吴义海进行协商,并且将吴义海工作岗位调整为普通职员,大幅降低吴义海的劳动报酬,明显贬低和损害吴义海的利益,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在此情况下,毛勒公司以吴义海不到岗上班,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吴义海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吴义海要求毛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毛勒公司应当支付吴义海赔偿金510000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总经理,是《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依据《公司法》中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行使解聘权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做出决议免除吴义海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但在免除总经理职务之后,对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而言,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职务应视为对其岗位进行变更,其后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合理调整。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调岗的合理合法,应该要考虑是否存在明显遍地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因素(可以从是否与劳动者就调岗事宜进行沟通、调岗后的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衡量)。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调岗,进而以劳动者旷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如用人单位已经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员工调岗,员工以旷工方式拒绝到岗,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2280号“吴义海与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争议”,见《吴义海与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晓燕,代理审判员孙军,代理审判员雒继周),载《无讼案例》(20160620).

网址导引: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c1a1aed8-e33a-49d1-b8e5-d90e32633a86&area=1&index=5&sortType=1&count=417&conditions=searchWord+劳动争议+1+劳动争议&conditions=searchWord+总监+1+总监&conditions=trialRound+2+8+二审&conditions=search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