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刘女士为换房,准备将房屋出卖,为此找到A中介公司委托其出卖房产。后A房产中介公司称找到买家林某,经极力撮合,刘女士与林某签订《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房屋大幅度涨价,同时刘女士发现买家林某原来是A房产中介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刘女士这才惊觉自己被欺骗了。为此,刘女士与中介及林某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买家林某坚决拒绝并马上以刘女士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刘女士无奈只能应诉,经朋友推介,听闻蔡思斌律师对房产买卖纠纷案颇有研究,于是找到蔡律师委托其代理自己的案件,蔡律师在细致分析案情后,认为买家林某和A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民法总则》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刘女士有权依照《民法总则》撤销该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但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未告知其身份信息,该未告知虽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在签订合同时存在过错,因此一审法院虽然支持林某要求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但驳回了他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虽然败诉,但刘女士仍然信任蔡思斌律师作为优秀的福州房产律师在房产纠纷方面的业务水平,选择继续委托蔡律师代理二审。

二审审判期间,蔡思斌律师抓住对方在一审庭审中的漏洞,对方在起诉状中提到10万元定金系转账支付,而庭审中中介却陈述是现金支付。蔡思斌律师认为此举正好说明林某与A公司实际上是串通欺诈刘女士,事实上根本没有交付该10万元定金。

二审法院最终选择支持了蔡思斌律师的观点,其认为林某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无法确定,并且林某与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支付了定金。基于林某的特殊身份,可以认定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存在串通行为,最终二审法院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合同。

事后,刘女士向蔡律师表达了真挚的感谢,若是没有蔡律师的尽心代理,房屋被迫要卖给林某的话,由于不断上涨的房价,刘女士可能最终会损失近百万元。在买房过程中,各位一定要小心,房产交易市场中总是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陷阱,蔡思斌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买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签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遇到感到有问题的合同条款最好是选择来电咨询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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