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福建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福建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律师、福州毒品辩护律师网创办人。蔡思斌律师作为福州专业刑辩律师、一线毒品辩护律师,尤其擅长办理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毒品辩护案件、死刑等重特大疑难案件;毒品案件辩护成功案例多,辩护效果明显,深受当事人好评及信赖。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已推出一系列毒品案件辩护案例及裁判观点分析,后续还将推出一系列毒品改判案例裁判观点集成、毒辩常识系列文章。我们成功办理了温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重430千克,经辩护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5年)、周某某贩卖毒品案(涉案冰毒甲基苯丙胺1500多克,大麻119克,已达到死刑要求,后经辩护成功争取死缓)、夏某贩卖毒品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毒品海洛因180克,运输毒品海洛因148克,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杨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三年缓刑)、邱某贩卖毒品案(涉案冰毒548.52克,案情清晰,已达到死刑要求,后经辩护成功争取死缓)、吴某贩卖毒品案(系毒品再犯,经辩护仅判有期徒刑1年)等众多毒品案件。

  • 立功表现
  • 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参考案例:(2010)闽刑终字第212号

被追诉人从福州携带198.8克海洛因到厦门贩卖给他人,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被追诉人提供毒品,与买主商谈具体的交易事项,确定交易价格、数量,指使他人携带、交付毒品样品、实施具体交易,作用极大。为此,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苏红旗(“小七”)等人,经侦查机关查证苏红旗等人确有贩卖冰毒和“麻古”的行为,有立功表现。

  • 二审期间,举报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参考案例:(2010)闽刑终字第332号

被追诉人伙同或者指使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共计贩卖K粉(氯胺酮)470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70克、摇头丸500粒,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为此,一审判决被追诉人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在二审期间检举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并经其亲属协助,成功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虽在犯罪中被认定为主犯,但系受另一主犯纠集参与贩毒,且作用相对较小,量刑上应区别对待

参考案例:(2010)闽刑终字第532号

被追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18.9克(毛重)、“麻古”400粒,出资购买毒品,出资租用藏匿毒品的房间,指使他人接收毒品、叫他人送毒品给买家,在共同犯罪中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为此,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系受被追诉人(另一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纠集参与贩毒,与黄丹文相比,作用相对较小,也没有前科劣迹,量刑上应区别对待。

  • 以吸毒为主,无证据证明以贩卖毒品为业牟取暴利

参考案例:(2014)闽刑终字第463号

被追诉人贩卖海洛因89.27克、甲基苯丙胺12.73克,贩卖毒品数量大,并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长期吸毒,且无证据证明被追诉人以贩卖毒品为业牟取暴利。其前科亦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较轻的刑罚,与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别及二审期间被追诉人的亲属积极代为缴纳罚没款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改判。

  • (大量)毒品含量(极)低

参考案例(一):(2014)闽刑终字第442号

被追诉人贩卖氯胺酮1481.25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2566.6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虽被追诉人贩卖氯胺酮数量大,但均被查获,其中2566.66克毒品氯胺酮含量仅为4.4%,含量极低,原判无期徒刑偏重。

参考案例(二):(2017)闽刑终160号

被追诉人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992.3克、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5128.12克,数量大。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涉案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5351.72克中有5063.12克MDMA的含量仅为0.2%-0.8%,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对被追诉人从轻处罚。

  • 毒品数量

参考案例:(2015)闽刑终字第202号

被追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73.2克、海洛因26克,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根据被追诉人贩卖毒品数量及具体行为。

  • 罪名认定错误,改贩卖毒品罪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参考案例:(2015)闽刑终字第446号

一审判决认定被追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05.32克,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判决其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系替“阿平”购买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的证据只有陈星兵一人的供述,而手机通话清单、银行交易凭证、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现有证据也只能证实被追诉人购买602.98克甲基苯丙胺和另持有2.34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无法证实“阿平”的存在以及被追诉人替“阿平”购买毒品并从中加价牟利,故认定陈星兵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不足,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 犯罪未遂,且未查获毒品实物也未流入境内

参考案例:(2015)闽刑终字第180号

被追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0千克,二者在共同犯罪中皆为主犯,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未查获毒品实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非毒品货主,仅为挣取运费受人雇佣

参考案例:(2016)闽刑终31号

被追诉人为牟利参与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97.8克,海洛因20.2克,数量大。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裁判核心理由为被追诉人并非毒品货主,仅为赚取运费而受他人雇用贩卖、运输毒品。

福州刑辩律师-专业毒品辩护律师 蔡思斌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