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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现年七旬的林老汉与儿子因家庭房产发生争议,林老汉的儿子为阻止林老汉去法院起诉,便以精神病院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认定为由林老汉患有精神病将其身份证拿走。

为了弄清“子女是否能以父母患有精神病为由拿走父母身份证”,“调解有一套”栏目组特地来到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采访专注家事领域的福州律师蔡思斌,希望其能给出解答。

蔡思斌律师接受采访后指出:精神病属于疾病的一种,疾病有轻重之分,但患有精神病并不意味着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儿子强行拿走林老汉身份证件的行为是涉嫌违法的。

法律知识拓展:精神病院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并不具备司法效力,子女要想保管父母的身份证件首先其要成为父母的监护人,成为监护人的前提是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子女为监护人必须经法院判决认定。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规定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九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

3、其他近亲属的放弃监护权的声明(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多伴随申请认定xx为其监护人。)

4、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或者关系证明等      6、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7、病历资料或者鉴定意见(建议由人民法院指定机构后再鉴定)。

8、两人以上的邻居证人证言(讲述其身体状态,精神状态,语言功能等,非必需)。

9、现阶段身体状况的视听资料等(非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