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0112112643现实生活中,父母过世后各继承人对父母遗留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是常有的事。但如果实际使用人有对房屋进行添建或加建的,在房屋后续拆迁补偿分割时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因为有添建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二块,一块有产权证面积的补偿,一块是无产权证面积的补偿。这时针对添建部份拆迁补偿就会出现实际使用人要求添建部份归其所有,其他继承人认为应归全体共有继承人共有的争议了。

那在福州审判实务中一般是如何处理的,福州中院2018年一个改判判决就很清晰阐述了这个问题,当事人以后碰到类似案件可以作为参考。

案情简介:肖毓棋与莊金妹系夫妻,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女肖某2、长子肖某3、次子肖某1、三子肖某4。肖毓棋于1968年因病死亡;莊金妹于2005年病故。讼争房屋登记于肖毓棋名下。2015年,本案姐弟四人作为肖毓棋代表就讼争屋征收事宜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肖毓棋因讼争房屋征收可得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用合计2110034.48元。庭审中,肖某1主张,讼争房有产权部分面积为60.5平方米,其他的为无产权部分面积,无产权部分面积系其修建、费用也是其承担,因此无产权部分面积所补偿的款项应由其所有,有产权部分由四个人平均分。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1主张无产权部分面积由其翻修、应归其所有,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最终不予支持肖某1主张,全案拆迁补偿款项按法定继承处理,四人均分。

肖某1 不服提起上诉,陆续提供了1、《房产档案内容摘录单》及照片2张,证明1958年记载该房为楼下为36.7平方米,楼上为23.8平方米。2、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讼争房当时照片2张,证明讼争房在2006年被鉴定为危房的情况,讼争房屋的建筑面积,遗产面积实际应为60.5平方米的事实。3、《房屋修缮申请表》以及报告一份和讼争房改扩建后的照片一张,证明讼争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2006年6月26日,由上诉人肖某1向社区及相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对讼争房屋进行改扩建以及肖某1改建并在原有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加盖了一层80.15平方米无产权面积的情况。4、收条9张,证明上诉人肖某12006年7月3日至当年10月22日期间,为改建和加盖讼争房向雇请的包工人支付盖房工钱计32400元的事实等证据来证明讼争房屋添修建部份确实是由肖其1个人进行的,与父母及其他姐弟无关联等。

福州中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产的范围。上诉人肖某1提供的《房产档案内容摘录单》、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修缮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及肖某3、肖某4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肖某1对讼争房屋有进行修缮扩建。肖某2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讼争房早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已搭盖扩建,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对肖某1“有产权部分的60.5平方米算作遗产,无产权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不属于讼争遗产范围,属于肖某1所有”的上诉请求,予以采纳。

从本案一二审判决分析,两级法院观点其实是统一的,都认为对父母房屋添加建部份的拆迁补偿应归添加建人所有,一审法院只是基于肖某1证据提供证据不够充分,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角度驳回肖某1的观点,隐含观点是如有相关证据,法院也会支持其主张的。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本案肖某的上诉请求最终能获福州中院支持,实质在于肖某1的举证思路比较清晰,其所提供的证据很多都是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出具并有存档或盖章确认的材料,且相关证据也有获得部份案件当事人的认可,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让法官内心能够形成确由肖某1所加建的内心确信,足以支持法官予以改判。

参考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9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