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7岁深圳女孩独自到华山游玩被抢劫后杀害。家属认为景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向景区索赔300万。对此景区方面表示,作为5A景区其符合相应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标准;景区不是侵权责任的直接主体,案件相关责任未明确定论前,要求赔偿不符法律规定。
法律往往就是社会热点问题的终极裁决者。很多热点事件的最后,都会出现本案这样赔偿法律责任承担争议。
遇害女孩家属认为景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的主要理由为凶手系逃票进入景区、案发地离景区门口很近、监控设施不到位等,为此要求索赔300万。那这个索赔主张是否合理,能否成立呢?
从法律关系上,遇害女孩购买景区门票后与景区的旅游管理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更是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因女游客系被其他游客杀害的,正常情况下应由该实施犯罪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无需直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现在争议点在于景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义务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个人认为景区其实没有过错的,即便存在过错其程度亦是非常轻微的。
遇害女孩系由逃票游客杀害的,这与景区没有关联,更说明景区没有过错。景区对于出入口人员只是有一般性的检查票券的权利,并没有进行安检义务,更不存在需要审查有无犯罪动机的可能,即便是有该杀人者有买票也不能就认为景区有责任。更何况华山非全封闭型景区,就像有的网友所说不可能将华山盖个锅全封闭起来,景区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检查手段来杜绝其他人的逃票行为。而且有逃票行为与逃票行为就会导致他人被杀害这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可能凭此来认定景区有过错的。
至于华山景区监控设施不到位导致被害人死亡,据此推定景区有过错在逻辑及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景区这类公共场所需监控设施全覆盖,无义务者则无侵权,并不能以此来认定景区有过错。至于景区时常公布监控视频截图与景区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不可相提并论。
索赔300万元这一数额只是遇害家属的单方主张,个人估计只是作为诉讼施压及谈判的一种手法。从司法审判实践看,即便认定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法定赔偿金额也到不了这个程度,一般仅在一百万左右而。
当然,从人道主义角度,从人文关怀出发,从减轻对景区的不利影响考虑,景区是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适当给予遇害女孩家属一定的补偿,但希望这是自愿经调解一致达成的,而不是法院硬性裁决和稀泥的结果。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