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晋安法院,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需要作庭前证据质证。经办法官称这是其从事法官三十余年生涯中处理的最复杂婚姻案件了。
案情其实还好,夫妻双方离婚后,因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无法分割清楚而诉至法院。
昨天下午我方二位律师是提着二个帆布包、二个公文包,带着份量十足的材料去法庭质证,对方律师和我们也差不多。
其实法院之前安排开过一次庭。但在举证阶段开始后不久,法官看到我们双方对于夫妻之间款项往及其他账务往来一直扯不清楚,估计看了那么多的证据也头大,就建议先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专项审计。后面才发现,审计费用好贵的。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之前也从来没有处理过此类夫妻账目审计的,等于是一个非标业务,完全没有收费标准,前面收了我方当事人6万多,后面又称工作量太大,需增加审计费用2万多,而当时我当事人已骑虎难下,只能被迫再交费。到了第三次,会计师事务所还想再加2万多,被当事人给顶回去了,事后也不了了之,照样出了审计报告。不过审计时间可久了,整整七个多月呐。
到了法庭,双方律师和书记员、法官助理就证据质证笔录方式就沟通了不少时间。中间由于双方律师均提交表格式证据清单,即便用光盘拷给书记员,书记员再重复粘贴复制也得花费不少时间。看来以后证据多的案件,证据清单还得作二份格式,另作一份单纯文字记录式、仿效法院判决书里列举证据格式,以方便书记员快速拷贝,直接应用。
之后关于证据是否一证一质的问题与法官助理又展开探讨,法官助理意思是说经办法官一向要求一证一质。
法官助理后面还是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但再三说明如经办法官后面不同意需我们再次补作笔录,双方律师连连点头,表示一定会配合。
后面针对持法院调查令调取的证据应如何处理,法官助理有不同看法。法官助理称持法院调查令调取的证据应作为法院调取的证据,应与原告、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区分开来,由原、被告分别质证。
最后经办法官大手一挥,算了,基于你们双方都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也都放在自己证据里头举证,为免麻烦,今天就同意你们这种举证方式,但在相关证据明细时应备注系法院调查令调取的证据等。
哈,经过双方律师的密切配合,在法官助理、法官的主持下,本案的庭前证据质证到下午六点多终于顺利结束了。真不容易呐。不过,办案过程能够碰到执业理念基本相似,在不损害己方当事人利益前提下能够通情达理、互相配合的李律师、康律师也是件幸运的事情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