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5日,郑明(化名,以下名字均为化名)驾驶小车到达广东省向吴某某购买毒品。郑明支付了人民币44000元现金,并以11000元钱抵押一条金项链,又通过支付宝两次向吴某某的银行卡转账共计9900元,购得两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返回福建。当日,郑明驾车至高速路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扣甲基苯丙胺2000.5克。2017年6月至7月间,吴某某在广东省家中多次向林虎贩卖甲基苯丙胺。吴某某先后二次分别向林虎贩卖甲基苯丙胺1000克、300克。
检察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330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吴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吴某某亲属委托蔡思斌律师担任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蔡思斌律师团队长期专业从事毒品案件辩护,在涉毒案件的定性、量刑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在精心研究吴某某案件之后,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仅仅依靠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及林虎、陈安、郑明等人的供述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定罪明显证据不足。
- 被告人吴某某所作供述笔录不具备真实性,形式上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依据。
- 公诉机关指控郑明有向被告人吴某某买入毒品2100克证据不足,不能仅凭郑明前后矛盾的供述便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有向郑明贩卖毒品。
- 公诉机关指控林虎有向被告人吴某某买入毒品1300克仅有林虎的个人供述予以支持,该证据显属孤证,不能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贩毒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并无直接、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贩卖毒品及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辩护人恳请高院能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其判决无罪。
退一步而言,吴某某涉案角色不可能是贩毒者头目。从全案而言,林虎、郑明没有判死刑,是否一定要单独判处一位已经六十四岁的老人死刑立即执行呢?从本案的具体情况,从人性化的角度,就让其老死狱中,给其四个孩子及全家一些念想,也能充分体现司法的温度、裁判者的温情,也是中央“少杀慎杀”原则的贯彻!
经蔡思斌律师团队辩护,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审死刑判决,改判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改为死缓的结局意味着一个人重新复活,意味着一个人从生与死边缘之间走了一遭,意味着即将面对死神的一瞬间这个人被重新召唤回到人间。吴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是事实,触犯刑法亦是事实,然死刑判决于其而言实在过重,诚然有罪但“罪不当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吴某某“死而复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了改判,无疑贯彻落实中央“少杀慎杀”原则,同样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温情,感谢高院法官,让吴某某得到如此的判决,让其生命得以延续,让其人生未至终点,让其故事仍能书写下一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