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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定购协议书》,确定定购商品房并同意在指定日期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买受人反悔,则前面所缴纳的定金就要被开发商没收,很难索回。但今年福州一位周先生却巧妙应付,多方收集证据,最终打赢一二审诉讼,将定金5万元全额拿回来,真真不容易。周先生诉讼维权经历非常值得当事人及律师借鉴。
2018年4月30日,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定购协议》,定购福州桂湖生态温泉城一套建筑面积为75.23㎡、总价670505元单元房(下称案涉房屋)。《定购协议》约定,周先生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并在接到开发商通知之日起3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周先生未按开发商通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周先生不履行本定购协议且放弃本定购商品房的所有优惠,开发商有权解除《定购协议》,直接将本商品房另行处置,所付定金不予返还。当日,周先生支付定金5万元。

此后,周先生因个人原因及考虑到案涉房屋有捆绑精装修、价格虚高因素遂不想购买案涉房屋。但周先生知道如明确告知开发商其不想履约,则其构成违约,所交5万元定金就要被没收。周先生又不傻,当然不想白白损失这5万元。为此,他决定不能直白承认自己不想履约,而要以其他条件来迫使开发商无法与其签约,让开发商无法没收定金。

2018年5月26日,开发商向周先生寄发《签约通知函》,通知要求周先生在接到函件3日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周先生于2018年5月30日签收《签约通知函》,并于同日向开发商寄发《签约确认函》,告知开发商其同意按照《定购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仅限于《定购协议》中的房屋价款670505元,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包含装修款,且不在本合同之外签订其他类似包含装修的合同,要求开发商在接到该函件3日内通知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称如果开发商强行要与周先生签订装修合同,周先生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6月1日,周先生又向开发商寄发《签约确认函》,该《签约确认函》除重复2018年5月30日《签约确认函》内容之外,还补充提及周先生在签订《定购协议》后,多次电话、微信沟通,并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7日两次前往开发商售楼部,要求按《定购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的外场经理和置业顾问李浩均有接待,开发商不同意按照《定购协议》(毛坯房)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正式手续。

在收集完上述证据后,周先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并向周先生赔偿5万元等。

最终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周先生要求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要求开发商赔偿5万元主张不予支付。

福州中院详细阐述了裁判逻辑及依据

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协议》后,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即为按上述协议的约定签订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双方间的信函往来可知,开发商已发函要求周先生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周先生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也发函表示同意,仅是强调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捆绑任何装修合同。

可见,在《购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认可的,并不存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根据双方往来函件及电话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双方对《购协议》所指向的房屋是精装房还是毛坯房存在严重分歧,虽经沟通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不应只归责于其中一方,双方均上诉主张系对方违约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双方既已确认《购协议》已经解除,则开发商应将收取的定金退还周先生,周先生主张已支付定金的利息,没有依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错误。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实质系开发商为规避政府限价,通过捆绑装修的方式变相提高商品房售价。买受人在签署《购协议》后,拒绝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另行签署其他协议,并没有拒绝《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不应视为违反合同约定。

双方的分歧无非是就《购协议》指向的是精装房还是毛坯房,因订购协议中未能明确装修事项及费用,买卖双方就此亦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均不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故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开发商应退还买受人定金。

蔡思斌

2019年11月21日

菜驴杂录:

张爱玲阿姨抛出的那句颇有争议的“成名要趁早”,我现在开始解读

她并不是要我们急功近利,而是告诉我们:

年龄是我们身后的猛虎,所有人都被年龄追着落荒而逃。

赢得了时间,我们才有可能赢下世界。

—Spen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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