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让助理帮朋友处理了一起案情简单,损失金额很小,程序却很啰嗦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的小车被追尾,双方没有报警,仅向肇事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该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查勘之后,出具了理赔申请书,虽有双方签字,但仅简单注明“追尾第三者车”,并且事故发生地点也不明确,保险公司也没有盖章。事后,当事人的车辆修理支出3000余元,但肇事司机拒绝赔偿,且去向不明。保险公司也因肇事方不肯配合而拒绝支付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诉至法院,但却因事故发生地点不明确法院拒绝受理。为此,当事人只得报案,由警方出具了事故发生的证明,并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的协助下在《保险理赔申请书》上补充了事故发生地点并加盖公章。至此,才得以在法院正式立案。一桩小小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不过3000余元,赔款还未最终到手,可是当事人就已经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精力,跑了二次派出所,二次保险公司,这还没有加上律师帮忙立案所经历的程序及耗费时间。

事实上,本案损失金额较小,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快速理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快速划分理赔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实行快速理赔:(一)事故发生在6时至20时期间;(二)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一万元;(三)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按以下原则快速划分理赔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当事人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过错的,承担各自交通事故损失。

当然上述赔偿责任仅在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根据上述《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生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在自行协商时应当注意,填写《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单》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部分。未填写《记录单》的当事人也应当以文字方式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等。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通过诉讼手段维权时将会因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凭证而导致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就如本案一样,因为当事人前期没有以文字方式准确记载事故的发生地点导致后期索赔之路尤为艰难。

 如当事人就事故无法自行协商的,或者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高于1万元的,当事人应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索赔、理赔的依据。此后由保险公司依法先在被保险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对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损害赔偿责任比例,按照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商业机动车保险的合同约定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