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经中介介绍,福州李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仓山胪雷新城的拆迁安置房。业主陈女士虽然没有到场,但她的受托人陆先生持有授权委托公证及拆迁安置房相关全套资料,其真实性无可置疑。于是李先生便与陆先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陈女士将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出卖给李先生。因房产属于拆迁安置房,双方同意李先生先支付房款50万,在付款同时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之后等房屋产权证可以办理后再行支付剩余款项。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50万房款,并从受托人处取得房屋钥匙等。
李先生收房一段时间后,准备装修却发现房屋已被撬开,有人在装修。李先生前去交涉,才知业主陈女士已与撬房人签了八年的租赁合同。李先生拿着《二手房买卖合同》去和撬房人理论,对方却声称其租赁合同是与业主所签署,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与业主签署的,他不知道真假,也不管真假。反正他已向业主交了押金及租金,就有权利进行装修及出租使用。这下李先生慌了,向撬房人要来业主电话交涉此事,业主却称她没有卖房子,也没有收到李先生的购房款,这事与她无关,反正房子是她的,她有权处理。李先生回过头再找公证受托人陆先生,陆先生却回应他仅是受托人,这跟他没关系,授权委托书是公证过的,业主应该承认。去找中介,中介却说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是业主违约。
听了中介的话,也咨询了律师,大家都认为是业主逾期交房构成违约,李先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李先生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要求业主立即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至李先生名下的相关手续等。本以为胜券在握,哪曾想法院认为讼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相关权属未明确登记至业主名下,对于相关所有人是否一定是陈女士不能确定,相关交付房屋及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最终仅判决房屋合同有效,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先生这下蒙圈了。打了一场官司,仅是确认合同有效,房屋无法交付,难道50万元就这样打水漂了!为此,李先生寻求福建电视台“爱心帮帮团”栏目帮助,希望他们能够介入此案,调解争执,房屋即便买不成的话,购房款50万元要回来也成呐。
根据陈女士陈述,她确实没有任何卖房的打算。因急需资金周转,陈女士曾于2018年5月初向一担保公司借款50万元,担保公司为保障借款安全,要求陈女士用她的拆迁安置房作为担保,具体担保方式为担保公司指定公司员工陆先生作为受托人,有权代为陈女士签署出售房屋合同并代为收取相关款项等。担保公司还声称不会去卖房屋,除非陈女士不能在三年内还款。在公证书办妥之后,也是在2018年5月28日,陈女士与担保公司签署了金额为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于当日收到了该借款50万元。而且,陈女士还有向担保公司支付了9万元借款费用,并支付了几个月利息呢。后续因房屋空置浪费,她才将拆迁安置房屋出租给专门作群租房生意的二房东,由二房东负责装修,租期定为八年。
其实二方都没错!真正问题源头出在担保公司。本案应该是担保公司空手套白狼,没出一分钱,还收了9万元借款手续费用及利息。担保公司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卖房及借款事实,两头骗、吃双方,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这是一种非典型的套路贷犯罪!本案最终应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是比较合适的,用民事裁判思路无法解决问题,双方会进入死胡同,对于案件真正事实很难查明,会严重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
这里,蔡思斌律师也要提醒一下拆迁安置房的买家:
二:签署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除非房东在国外或确实在外地,如非房东拿着授权委托书(含公证)代为签署的,一定要谨慎,多问几个为什么,谨防受托人是因与卖方存在其他纠纷及法律关系代为签署的,避免钱房两空。
三:拆迁安置房期房风险更大,一定要买现房。买家在支付前期款项后一定要实际收房入住且对房屋形成实际控制后再行交付后续款项,绝对避免房屋被他人侵占,否则对于后续维权非常不利。
要知道,如果已经支付大部房款,且已实际入住,且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准物权效力,是可以对抗卖家一般债权人的。
蔡思斌
2019年12月11日
离婚律师会看到好人最坏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