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各地法院审结了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结时间均相对较短。
一、江苏首起防疫物资诈骗案一审开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张正在既无货源又未实际组织货源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得三名被害人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正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7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正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且系累犯,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二、浙江南浔: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甚至袭击民警,判刑九个月!
案情简介: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两个案件,从嫌疑人抓获到法院宣判,两起案件用时均不超过一周。不少网友可能会提出疑问,从抓获到宣判,时间如此之短,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例如之前网上就存在这么一张图,说明最长能在看守所关多久,在看守所关押时间大多数时候就等于嫌疑人被拘留到法院宣判的时间。
按照这张图,从拘留到一审宣判最长需要43个月。但根据笔者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大部分案件从嫌疑人拘留到一审宣判并不需要如此长的时间,但一年半载却是正常的。当然这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均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只限制了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而未对最短期限加以限制,理论上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一天内就可以完成。
对于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至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速裁程序,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于速裁程序法律规定应当在10内审结并且当庭宣判,因此对于速裁案件,只要案件移送到法院,在一天之内,法院就可以将案件审结。
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针对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相关政法机关在法定程序内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对于不法之徒极具警示意义。同时在程序上也可减少人员聚集流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当然,现代互联网技术也为案件快速办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上述两个案件,法院与公安、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协商,依托中国移动云视讯系统,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区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远程庭审,快速审理,实现无接触、不见面庭审,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
虽然远程庭审,但公诉机关依然通过电子屏幕展示犯罪嫌疑人的各项犯罪证据……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程序规范合法,而上述两个案件的被告人亦都当庭认罪,因此案件审理审结的时间才相对较短。
上述两个案件充分体现了政法机关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从严从快、绝不姑息的坚决态度。现在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任何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的行为,都将有可能涉嫌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常时期,当行非常之举!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