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省高院指令再审,案件再次回到中院。这应该是本案引致的第四场诉讼了。本案争议点相对明确,即便是重审双方并没有提出新的观点,最终判决主要取决裁判者倾向于哪种司法观点。陈英觉得再审裁定实在是莫名其妙,无法理解及接受高院的裁判思路。她这下有点紧张了,为此又委托笔者代理本案中院再审。
可惜中院并没有直接判决,而以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为由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笔者看来,这种行为实际上表明中院再审法官还是倾向于原审观点。因之前二审主审法官就已进行过现场勘查,此时再说事实没有查清未免有点打脸,但碍于高院观点直接改判亦有所不妥,因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以便缓冲一二。
本案从2016年立案,兜兜转转三年又再次回到了一审法院手里。我们可以重新回顾一下本案三个重要事实点:
1、陈英车位存在瑕疵,如不超线停车则极为不便。
2、林强小车并未因为陈英行为遭受过任何实质性损害。
3、陈英超线停车后留有的通车道宽度仍然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
一审法院为查清事实再次进行了现场勘查工作,最终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后,仍然驳回林强诉讼请求。基于本案是再审案件及裁判观点与高院观点不一致,本案判决书裁判理由部份可谓教科书级别的说理。
一审法院认为:“追求更高质量、更高安全更舒适的驾驶性能是人之常情。但相邻权使用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益时,也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而权利,相互之间给予对方一定的方便、接受一定的限制,即相邻关系人要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承担合理的容忍义务。
本案陈英购置的停车位及该车库设计存在瑕疵客观存在,该停车位及该车库设计存在的瑕疵系陈英和林强在购买房产时就应当知晓。林强和陈英所购置的车辆均长度和宽度数值较大,增加了移车入库难度,陈英并未存在能够在依规停车条件许可情况下片面强势超规停车的故意,而是受限于车位本身的设计缺陷。
鉴于该车库的客观现实,更需双方相互理解,互相礼让,提供通行相邻的方便。因此,希望陈英和林强能以建立和谐相邻关系为出发点,相互理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目前林强停车入库难的问题。综上,陈英并无单方面故意损害林强通行的危害行为,故林强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按规划线停车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一审法官已尽可能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图说服原告林强。遗憾的是林强仍然坚持自己的看法,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了上诉。意即本案历经五场诉讼仍未了结,后续仍有二审诉讼或其后的再次申请再审。
值得一提的是,可能林强自身系语文老师的缘故,他非常相信自己文字功力,在五场诉讼中均未聘请律师,相关诉讼文书都是由其个人自行撰写。他的诉讼文书写得十分有意思,尤其是本次上诉状,深深震惊了我。具体内容如何,我们在下一篇文章中予以细细品鉴。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以上人物系化名。
蔡思斌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