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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婚姻法》将随之废止,原《婚姻法》内容调整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以下几个改动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将《婚前协议》等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而《民法典》则将前述“夫妻”改为“男女双方”。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婚前协议》签订主体是恋爱中的男女,尚未形成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婚前协议》并不能适用《婚姻法》调整,而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但《婚前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等身份问题,完全适用《合同法》亦不当。此次《民法典》将“夫妻”改动为“男女双方”,将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纳入婚姻家庭编调整范围,不仅解决了《婚前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亦更有助于保障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益。

二、新增30天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可能随时反悔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离婚的,共同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即可,通常都是当日即可领取离婚证。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必须先亲自到民政局登记申请,申请后需要等待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再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如果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或者30天办理期限届满不配合办理的,均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若再去办理协议离婚又需要重新经历冷静期。本条立法初衷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但具体效果如何,现在难以评说,但可以预料到一定会发生以下几个改变:

1、诉讼离婚人数一定会增多。离婚有且仅有两种方式,诉讼和协议,在协议离婚成本上升的情况下,选择诉讼方式的人数势必会增多。

2、冷静期可能真的让一些人“冷静”下来进行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形:即一方出轨后另一方提出离婚,出轨方、家暴等过错方出于道德羞愧感,往往会立刻同意离婚,并给另一方多分财产。现在设立冷静期,过错方有一个月的冷静时间,“冷静”之后就可能不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多分财产。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由于不能及时离婚,对于财产问题一定要趁对方还内疚之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注意不能以离婚为条件!)。

三、新增判离情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判离

关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民法典》则在此基础上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新增内容原本出现于198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但由于《婚姻法》颁布在后,且明确规定应当判离的几种情形,因此司法实务中法院未必会依据该条作为裁判依据。笔者就曾遇到一个当事人,长年分居五次起诉离婚,法院却仍不判离,就是因为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现在《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应当判离,即可以解决实务中法院对一些长年分居、多次起诉离婚的情况却仍不判离的问题。

四、新增在离婚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轨方将少分财产终于有了明文规定

1、出轨等过错方将可能少分财产

很多人都以为出轨方就应该少分财产,然而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少分财产的情形明确规定的仅仅是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将出轨作为少分财产的理由。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明确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此,出轨行为终于从立法层面上有了少分财产的依据!

2、男女平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出轨,都将可能少分财产,不再仅仅是照顾女方权益原则!

对于男性是过错方的直接依据《婚姻法》照顾妇女权益原则裁判即可,但对于女性是过错方的,司法实务中就出现了一种尴尬的情形,无法有效保障男方权益。《民法典》再次将该原则上升至立法层次,有助于保障无过错的权益,也避免了此类尴尬情形。

3、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最早出现于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但2001年《婚姻法》删除该原则,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此后法院在实践中往往不再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判。现《民法典》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上升至立法层次,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于过错方认定新增的兜底条款,出轨行为终于在立法层面有了少分财产的依据。

五、出轨方甚至是小三将需承担过错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1、将《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更改为“与他人同居”,一种观点认为仅仅是为了简化表述,另一种观点不再限定主体,意味着赋予了无过错方向“小三”追责的请求权基础。本条仍然存在争议,需要后续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

2、《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制度是穷尽列举式即有且只有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带来的一个恶果是:许多出轨行为根本无法要求赔偿,例如短暂与他人居住,一夜情,嫖娼,甚至生育私生子均不是过错赔偿的依据。而对于重婚和长期与他人同居举证则是十分困难,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长期以来在离婚诉讼中基本属于“僵尸条款”,此次增设兜底条款,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终于能够激活该僵尸条款,除重婚和长期与他人同居外,一般性的出轨行为终于可能成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一种法定情形。

3、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赋予出轨行为在立法层面上少分财产的依据。

六、少分财产理由增加:婚内任一时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都将少分财产

1、婚内任一时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将少分财产

《婚姻法》四十七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离婚时”才能作为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但离婚时这个节点如何界定从未有过明确规定,因此一直成为法院审理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该问题,有些法官机械的认定“离婚时”为起诉离婚的时间点,但生活实践中转移财产往往早于起诉离婚时,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严重损害一方的利益,现在《民法典》删除该条解决了实务中如何认定“离婚时”这一难题,增加了一方婚内想要转移财产的难度,更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2、现行《婚姻法》并未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少分财产情形,但《民法典》增加了这一情形

增加“挥霍”本质是将《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吸收。实务中存在借挥霍之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实的行为,例如笔者就曾办理过一个案件,对方当事人称自己在KTV消费了200万。现《民法典》新增“挥霍”,对于这种情形即可有效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