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在古蔺煤矿工作受伤后于2018年11月21日因工死亡。古蔺煤矿作为甲方,死者何某之母邓某(何父已去世)、妻子朱某、儿子何甲、女儿何乙作为乙方,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工亡赔偿协议。协议书约定,甲方赔偿乙方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除支付约定的费用外,古蔺煤矿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还约定“乙方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同意,古蔺煤矿将赔偿款支付给何某的哥哥何丙。

何甲、何乙是何某的亲生子女,何甲、何乙的亲生母亲早已去世。何某与朱某均是再婚,双方于2008年7月8日结婚、2008年8月21日离婚、2010年5月25日结婚、2013年7月23日离婚、2014年3月26日结婚,未生育共同子女,离婚期间,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彭甲、彭乙是朱某与他人生育的子女,二人于2008年随其朱某同何某共同生活,由何某与朱某共同抚养,当时彭甲15岁,彭乙13岁。彭甲16岁后外出务工,18岁前有几个月未务工,随何某、朱某共同生活。彭乙16岁后间断外出务工,每次外出务工时,何某、朱某向彭乙支付路费、生活费1000元左右。

本案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被侵权致死的,继子女享有参与分配赔偿款的权利,但分配时应酌情考虑继子女获得的赔偿份额,酌情由彭某1、彭某2分别分得10000元、15000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在判断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时,首先避不开的则是必须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只要形成抚养关系的即构成近似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应的法律关系才可以适用生父母子女之间法律关系。对于继父母因受侵权所确定的亲属可得的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结合处理一般参照继承法的原则,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亦有权分得继父母的赔偿金。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是应当结合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确定可分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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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2832号“彭某1等与何某1等婚姻家庭纠纷案”,见《彭某1等与何某1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判员李婧)(20190716)。(整理自“小军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