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又称陪嫁物,与彩礼均是民间习俗中,在男女结婚时所支付的款项或购买的物品。彩礼,是指男方给予女方的;而嫁妆,则指的是女方父母在女方出嫁时所购买或支付的,随同女方一同带至男方家的财物。传统婚礼中,嫁妆通常是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家具电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车辆、现金、金饰等亦愈发盛行。而在福建省闽南地区如晋江等地,女方出嫁时嫁妆之丰厚亦是当地婚礼一大习俗特色。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此前曾就彩礼的返还写过文章,现在因为很多人对嫁妆的性质,究竟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疑问,遂作此文,以供参考。

一、实务裁判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1、陪嫁物属于女方父母对新婚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或是解除婚约时可予分割。福州市中院、闽清法院、南靖法院、龙海法院等则更多的是采用该观点。

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2201号《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关于“陪嫁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案“陪嫁物”主要属于生活用品,上诉人父母购买后交付给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希望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使用以上物品,而非仅供上诉人一人使用,其性质属于上诉人父母对于双方的赠与。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认为:法院该观点应仅是个案观点,且其最终认定的前提是基于“陪嫁物”主要系生活用品,如若“陪嫁物”属于高额黄金或房产或车辆等巨额价值财物时,恐怕会有不同的认定。

2、陪嫁物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闽南地区的泉州市中院、晋江法院、南安法院以及莆田市等地、连江法院、长乐法院则更多的是同意该观点。在引起纠纷时法院往往判决女方嫁妆如电器、家具、金饰等由女方所有。

如: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陪嫁物品47LG液晶电视、音响、步步高DVD、洗衣机、微波炉、电饭锅、电磁炉、海尔空调、茶具、饮水机、消毒柜、布艺沙发一套、大理石茶几一块、石餐桌一套、三门鞋柜一个、电视桌一块、衣架一支,该物品系原告一方的财产,予以支持。

二、在对陪嫁物认定时举证责任极为重要

因为陪嫁物往往是家具、电器、金饰等实物,而对于实物而言,因购买后往往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引起纠纷时,对于陪嫁物具体为何物,价值多少往往男女双方意见不一,特别是对于金饰,因价值较大但举证较难,若男方不予认可的,女方则十分难以举证证明有金饰陪嫁物并尚在男方处。而金饰对于闽南如晋江等地而言,数十万上百万的金饰又十分常见,因此,若遇此情况,如何举证证明金饰呢?女方可以通过双方确认录音、以及购买金饰时的清单并就金饰具体价值、重量等予以明确的证据等相互印证用以证明。若女方既无购买清单、又对金饰的价值等情况无法说清又无其他证据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则多以缺乏证据为由,不支持女方的该部分请求。

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084号《吴露露与颜远兴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观点:关于第三个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吴某主张其将嫁妆金戒指两个、金指套一个、金手环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排链一条、钻石男戒一个交由被上诉人颜某保管,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故上诉人吴某请求由被上诉人颜某返还上述金器的上诉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认为:虽然法院是驳回上诉人吴某返还嫁妆金饰的要求,但驳回的理由是基于女方举证不能充分证明金饰尚在男方处,而并非是基于陪嫁物属夫妻共同财产无权要求返还的理由。

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域法院会有不同的处理,这也是挺有趣的。这实质上与当地的风俗习惯、司法惯例、地域特色等密切相关的。

三、法院在判决处分时,则会结合彩礼支付数额、嫁妆数额等双方付出情况酌情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因男女双方均对婚约有所付出的,在引起纠纷时,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多少时,亦会考虑嫁妆支付情况等。

结语: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认为,嫁妆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一方面,实践中嫁妆很多时候是在女方收下彩礼后用彩礼去购买所得财物。我国法律并未对嫁妆的性质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彩礼,而法院在确定具体返还与否以及返还之数额时亦会包括女方为此婚约之付出等诸多因素予以确定。如若既确定了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又对更多时候是由彩礼置换而来的陪嫁物认定为共同财产,可予分割,显然对女方不公平,亦不符合维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嫁妆在民间习俗的本意即是女方父母为女方出嫁所准备的财物,亦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并非对夫妻双方之赠与。

                                                                                 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