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非举债配偶认可借款行为并自该借款中受益。据此可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陈小花(配偶陈平)出具借条交曹霖收执,借条载明:“借条今日向曹霖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壹分捌厘。特以此条证明。借款人:陈小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陈小花 陈平”。“陈小花”“陈平”名字均由陈小花书写并按捺手印。曹霖起诉请求陈小花、陈平共同偿还借款。
一审平潭法院观点:
本案借条中,陈平的签字及手印均为陈小花所签署、按捺,曹霖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综上判决:陈小花应偿还曹霖借款,驳回对陈平诉求。
二审中,曹霖提交其母亲、嫂子与陈平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拟证明:讼争借款系用于陈平与陈小花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2019年1月11日,陈平向曹霖嫂子发微信称:“你好,你们商量有结果吗?”曹霖嫂子回复:“你想怎么还款?我给你传达给我婆婆(李华)和小姑(曹霖)”,陈平称:“你把借款人数、日期、本金及利息做一份表格发给我。”。1月12日,李华发送借款统计信息给陈平。3月8日,陈平向李华发送微信语音称,“上次报给我的单子。我跟我老婆落实,她说是没错。”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陈平认可陈小花的借款行为并自该借款中受益;此外,陈平、陈小花亦于二审当庭确认讼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据此足以认定,讼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陈平、陈小花应共同偿还借款。综上改判:陈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认定债权成立的借条虽系夫妻共签,但非举债配偶姓名也系由举债配偶签名所致,并不能以共债共签原则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后续能够改判关键因素在于债权人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此笔债务确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改判的理论依据系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该规定出台目的在于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的权益。就在今年5月,民法典将该司法解释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效力层级更上一层楼。对此,提出建议如下:
就债权人而言,举证证明夫妻内部的财产关系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故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之时,尽量坚持夫妻一同签字的做法,切莫伪造签名,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如举债当时未取得合意证据,也可以后续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确认、补签借条等方式取得合意证据,以将债务固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2019)闽01民终743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律师蔡思斌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