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
1、律师代理费属于当事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2、借条明确约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且当事人所作“证明确有借50万元”的备注亦证明其对借款债务知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知悉其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及自身偿债能力,应认定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简介:
林天向张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张平借给林天50万元,担保人确认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基于所有借款本金、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林忠在该借条担保人处备注证明确有借50万并签字捺印。
张平诉请:林天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林忠对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鼓楼法院观点:
张平支出的律师费用,案涉借条中未明确借款人需对相关费用承担责任,故张平支出的律师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张平诉请林忠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忠在借条上备注“证明确有借50万元”先于其本人签字捺印,按照一般常理可以认定其在案涉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作为借款证明人证明借款发生事实,且张平允许林忠在借条上备注“证明确有借50万元”的行为亦应视为其确认林忠证明人身份,若张平要求林忠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签订借条时可以要求林忠不备注“证明确有借50万元”,故张平与林忠并未达成借款担保的合意,林忠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林天亦应承担张平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该费用属于当事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案涉借条明确约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且林忠所作“证明确有借50万元”的备注亦证明其对讼争借款债务知情;林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知悉其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可能承受的法律风险及自身偿债能力,应认定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判决:林天偿还张平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林忠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向林天追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律师代理费系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承担。提醒债权人以后尽量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等由债务人承担,而不是仅含糊标注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此胜诉概率更高。
本案担保人所作“证明确有借50万元”的备注被一二审法院予以不同认定,单从备注内容上看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一审法院是从特别约定的角度理解,认为手写部份效力是优先且排除前面打印版担保人的效力。二审法院则是从明确担保人身份,其后证明字样只是进一步明确债务确实发生,并无否定担保的意思表示出发。
这二种理解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债权人角度及从当事人本意出发,个人认为福州中院认定更符合各方当事人本意,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醒债权人在与担保人约定时,尽量明确写明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并让担保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不要节外生技添加其他字眼,以免纷争。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784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