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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要点:男女双方婚姻财产行为涉及彩礼及民间习俗认定的“礼担”时,法院可结合习俗及本地的司法实践,认定诉争财产的性质。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余枫与薛美娜举行订婚仪式,余某将彩礼款人民币250,000元、礼担30,000元、金粒子2个、金耳环1对交给薛美娜及其父母。订婚后,二人一起生活,期间因琐事造成双方关系日益僵化。嗣后因余枫与薛美娜未能登记结婚,双方遂为返还彩礼和金器的事宜产生矛盾,诉至法院。

一审福清市法院观点:

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已给付的彩礼,依法可获支持。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并考虑双方同居的时间,本着公平、公序良俗原则,依法酌情认定薛美娜返还彩礼200,000元。余枫主张的于订婚仪式上给予薛美娜的金粒子2个、金耳环1对,结合福清当地给付彩礼的民间风俗习惯,上述行为属于为缔结婚约赠与礼物的行为,对余枫要求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薛美娜返还余枫彩礼200,000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对于二审诉争的30,000元财产的性质,诉讼双方均认为其为“礼担”,属于双方订婚必须消耗项目,并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法院按照习俗及本地的司法实践,不将礼担30000元计入彩礼。此外,结合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二审法院对薛美娜的返还数额进行一定调整,最终判决薛美娜返还余枫彩礼150,000元。

评析:

由于各地民俗文化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婚姻习俗有所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地区习俗的婚姻财产之诉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民俗习惯以及当地以往的司法实践。如本案中的礼担,是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祖父母一辈的见面礼及礼数,属于双方订婚必须消耗项目,并不属于彩礼范畴。此类特殊性质的婚前财产是否返还,应依据民俗规定以及实际用途进行认定。诉争30,000元礼担用于订婚必要费用,故不计入返还财产中。

婚姻之诉目前还面临着诸多涉及民间习俗的问题,彩礼作为现今流行于农村地区的一项风俗,对于其在法律上的认定受诸多因素影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过往的司法判例在此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