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观点:约定“张超按离婚协议已经全部付清壹佰贰拾万元给许芳,今后许芳与张超无任何经济纠纷。”仅指该120万元补偿款的结算清理,并不涉及其他财产。
案情简介:
张超与许芳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无论婚前或婚后双方各自银行存款、股票、股权、盈利等资产归双方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016年6月,张超与许芳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张超将在2017年1月份付给许芳欠款、补偿款等120万元。因张超自有资金借用许芳股票多个账户炒股票,许芳名下第一创业证券账户11×××42在此之前均是由张超进行操作,因股票资金退出需要一段时间,许芳需要配合张超将资金存储到张超银行账户。
2017年1月4日11点,张超给付许芳120万元,并立即签订《付清补偿款协议》,约定“张超按离婚协议已经全部付清壹佰贰拾万元给许芳(2016年已付10万元、今天付110万元),今后许芳与张超无任何经济纠纷……。”当日下午一点多,张超操作许芳名下证券账户11×××42将股票卖出,随后许芳立即将该证券账户密码变更。张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许芳将上述资金及股票变现金额(总价值约50万元)归还。
一审鼓楼法院观点:
1.张超与许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付清补偿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但是《离婚协议书》仅能证实其用自有资金借用许芳多个证券账户炒股票,不足以认定诉争证券账户的股票及资金均归其所有,其于2017年1月4日卖出的股票不能排除为许芳所有。
2.双方签订的《付清补偿款协议》,已约定双方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无任何经济纠纷,且证券账户里的股票以及资金显然关乎经济纠纷,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福州中院查明:许芳名下第一创业证券账户11×××42在2017年1月4日卖出三支股票,并于2017年1月11日转出548603.82元,许芳名下工商银行账户62×××16的钱是由张超转入。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芳名下第一创业证券账户11×××42的资金及股票变现款归谁所有。
1.根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银行卡复印件,张超于2015年5月两次从其名下账户向许芳名下工商银行账户62×××16转入约17万元,根据《夫妻财产约定书》,双方经济独立分开,由于许芳未能举证归自己该笔款项归自己所有,故17万元应该属于张超。
2.许芳名下第一创业证券账户11×××42在2017年1月4日之前均是由张超进行操作,关联的银行卡及网银U盾也由张超使用并保管,可以认定许芳名下第一创业证券账户11×××42的资金及股票归张超所有。
3.从《付清补偿款协议》的条款来看,可以明确《付清补偿款协议》中双方的真实意思只是对120万元补偿款的结算清理,并不涉及其他财产。许芳应当归还1月4号下午名下证券账户11×××42所卖出的三支股票的款项。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后续能够改判关键因素有二:一是二审法院突破了外观主义,依据双方财产约定协议且根据股票账户的实际资金来源与实际操作人来判断此财产权利的真实权利人。二是对于《付清补偿款协议》中约定“双方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无任何经济纠纷”的理解,二审法院坚持了一般理性人的视角,认可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是“对120万元补偿款结算完毕”,而非涉及其他的财产,更非以此证明双方除此之外已无任何纠纷。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福州律师蔡思斌提出如下建议:
夫妻之间签署财产协议要慎重,内容应予以明确。尤其是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均为个人名下,又有款项往来时要予以特别明确约定。对于概括性解决所有纠纷的相关法律文件内容一定要具体,不要有任何争议,如有其他相关财产争议的一定要标注清楚,避免对方揣着明白装糊涂,意图侵占财产。
案例索引:(2018)闽01民终9857号 ,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