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者赠与婚外情对象财产违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无可争议。通常想追回财物一方会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那是否能够当然追回向第三者赠与的财物呢?
一、基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基本原理,赠与者反悔请求第三者返还财物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观点《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0条“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其他法院的参考案例:
(2019)湘0406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均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违背了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且出具借条时双方并无借款的合意,双方企图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并使这种关系维持稳定性,上述借款协议或欠条均无效。本案虽涉及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胡秧生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其给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胡秧生的请求权基础不具有正当合法性,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其起诉。
(2016)吉0204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范喜良向张金玲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内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该承诺书无效。关于原告主张返还未履行预支款35917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以“婚外情”为合同之债发生原因,因其请求权基础缺少合法性,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赠与方配偶请求第三者返还财产通说观点为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因此第三者应当全部返还而非返还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分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参考案例:(2018)京03民终8259号民事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孙孝东基于与赵海晴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赵海晴转账200万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杨美玲同意,损害了杨美玲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海晴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特殊情形下,部分法院认为赠与财产部分属于有权处分,不应予以返还
1、赠与者隐瞒已婚事实,第三者属于“善意小三”,从始至终不知道赠与者存在配偶,不存在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
(2020)豫01民终3351号民事判决:李田科与陈文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田科为了保持与阴风嫩的婚外情关系,赠与阴风嫩财产,李田科主观上存在恶意。阴风嫩称李田科离婚后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5月27日,陈文秀将阴风嫩的车上喷了油漆后,阴风嫩才知道李田科与陈文秀已经复婚,李田科为了达到与阴风嫩继续同居、交往的目的,恶意隐瞒与陈文秀复婚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阴风嫩接受赠与时知道李田科已婚且是基于与李田科的婚外情而接受的赠与。但是,李田科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阴风嫩,损害了陈文秀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李田科主观上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田科赠与阴风嫩的322000元,属于李田科与陈文秀的共同财产,可以认定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李田科将属于陈文秀的财产161000元赠与给阴风嫩,应属无效,阴风嫩应当返还。
2、赠与者与配偶婚姻关系已解除,夫妻共有债权的基本关系已经消灭,不应全额返还,应按共有原则予以分割
(2019)豫96民终701号民事判决:评价王男基于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给付,并非无一例外地均违反善良风俗,故也不宜一概认定无效。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第143条的规定,王男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即对王男赠与洋洋的款项之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洋洋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同时不能忽略王男该赠与行为系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而依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理论,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给“第三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财产给付,原则上不予返还。如此,将制裁不法原因给付者作为裁判考虑的重要因素,方能契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其次,判定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效力时,在以公序良俗为主要考量的同时,还应当具体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涉及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大小等因素。本案中,王男在与洋洋在非法同居期间,赞同并强烈坚持洋洋生育孩子。洋洋于2014年9月26日生有一子,后王男于2014年10月取现10万元交付给洋洋。同时,结合王男在二审中也认可该10万元系和洋洋协商给付分手费(30万元)并起草协议,最终因数额未达成一致未签订。法院认定,该10万元赠与应是王男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而为,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
另,王男在生效裁判认定其应承担非婚生子扶养责任后,于2015年10月殴打洋洋,在2016年3月6日向张女出具保证书,明确表示“若离婚,家里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自己“净身出户”并承担所有债务。该内容明显致自己于不利地位,且事后又有逃避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定抚养义务和责任,主观心态可见一斑,上述处分行为也显有避害趋利之嫌。
再次,本案系张女起诉王男的赠与行为无效,系基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男无权处分行为的确认之诉,其起诉时因夫妻关系解除,财产已分割完毕,故从法律性质上讲,张女主张的款项应为共有债权,该共有债权因基础关系的消灭而应按照共有原则予以分割。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全案案情,依照法理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王男赠与洋洋12万元的行为无效,赠与洋洋10万元的行为有效。据此,对于张女主张洋洋返还其25万元,本院仅支持6万元,剩余6万元,张女可另行向王男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无不当,但其忽略民法基本理论及立法目的,忽视存在洋洋生育有非婚生子的客观事实,实体裁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