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购房人以已故军人子女名义购买干部休养所房产的,若在购房时融合折抵其自身工龄以及购房待遇,则涉及该房产与其他子女间分配时,应当以(军)工龄折扣率计算购房人的分配份额
案情简介:
张兵与张琳系兄弟,均为军区第五干休所老干部张云之子。2001年3月26日,张兵以其为张云之子的名义,向军区第五干休所申请个人购房。2004年3月26日,张兵向张琳出具一张收条,载明“兹收到张琳购房款人民币壹万元正”。同日,张兵支付购房款项74566元。2015年3月30日,张兵向军区第五干休所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其所购买的讼争房产,现与兄弟分割居住。
一审晋安区法院观点:
诉争房产系张兵以已故军队人员张云之子名义购买,其在购买讼争房产时亦享受其父亲张云作为军人应享有的购买待遇。且在张兵支付购房款的当日,张琳向张兵支付了10000元购房款,而后张琳亦在讼争房产与张兵分割居住,故从以上事实可以得出,张琳所支付的10000元系用于购买讼争房产。鉴于张兵购买讼争房产实际支付购房款74566元,而张琳仅支付10000元,故张琳可据此享有讼争房产13.4%的份额(10000÷74566=13.4%,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
二审张兵上诉时称,由于房改房性质所决定,讼争房产不仅仅是以交付的金额来计算,还融合折抵了张兵几十年的工龄及今后可以享有的各项公房待遇,与张兵身份密切相关。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定张兵是以已故军队人员张云的子女身份购买讼争房产,张兵与张琳在购买房产时有共同购买的合意。但张兵在购买房屋时,折抵了其28年的工龄,(军)工龄折扣率为16.8%,该部分在计算张琳的份额时,应予扣减。其中标准面积以内房价为38119元,(军)工龄折扣率为16.8%,超标准面积房价为36446.4元,故张琳享有的份额为10000÷[38119/(1-16.8%)+36446.4]=12.16%。
评析:
案涉房屋在已经认定为购买人以其为已故军人子女身份购买的情况下,对于其他支付购房款项的子女,也理应分配到相应份额。但是本案中张兵的购房条件除了为已故军人之子外,还以自身工龄及今后可以享有的各项公房待遇为房改房的计价标准。由此可见,案涉房屋与购房人张兵的身份密切相关。因此在最终判决时,除了考虑到张兵与张琳的购房身份以及各自支付的购房款项占比之外,还应以张兵的(军)工龄折扣率作为计算房屋分配份额的标准。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6754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