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者婚内赠与第三者“小三”财物的情况并不少见,而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物也为大多数人所熟知。因为,赠与一方赠与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权力,属于无权处分,与此同时此种赠与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那么,配偶若起诉要求“小三”返还的,应当返还的是一半的财物还是全部的财物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认为: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上述观点也为大多数法院所采纳。但如若配偶起诉要求返还时已经离婚的,法院将对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对属于赠与方应分得的部分将不予支持返还。

相关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1061号《王华、陈黄芳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王华与李志武于199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5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李志武在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陈黄芳赠与款项为1327823元。陈黄芳将收到款项中部分用于购车,现已将车辆退还李志武,车辆粤S×××**只花费了168720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为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结束后,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消灭。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可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处理。本案中,各方对于李志武向陈黄芳支付的款项金额为1327823元并无争议。陈黄芳用该赠与款项购入车辆,现已将车辆退还李志武,故李志武向陈黄芳支付的赠与款应扣除购车款,还有1140417元(1327823元-187406元)。李志武向陈黄芳支付的上述赠与款1140417元,为李志武与王华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夫妻财产共有的基础消灭,王华仅能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在双方对该笔款项并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审对该笔款项予以分割并无不当。李志武作为已婚人士,为了与陈黄芳同居生活而赠与钱款,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原审据此认定上述赠与款项,李志武可分得456167元(1140417元×40%),王华分得684250元(1140417元×60%),并无不妥。李志武已将其财产份额456167元无偿赠与陈黄芳,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陈黄芳可不予返还。因李志武无权处分王华的财产份额,故其将王华的财产份额赠与陈黄芳的行为无效,陈黄芳应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王华。综上,二审判决陈黄芳返还王华684250元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