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劳动者在工作中被第三方侵权伤害,除了医疗费外,其他赔偿项目并不排斥被工伤职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获得双重赔偿、救济
案情简介:
陈云于2015年12月14日进入小白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白公司未为陈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6月3日10时左右,陈云因公外出在福州火车南站站台候车时,不慎从站台坠落到动车轨道上致伤。
2017年3月30日,陈云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南昌铁路局赔偿。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7)闽8601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陈云与南昌铁路局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南昌铁路局一次性补偿陈云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第二次拍X光片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000元;二、陈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后陈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小白公司向陈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一审仓山法院观点:
陈云与小白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陈云所受伤害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小白公司未依法为陈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应向陈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对陈云诉请的项目和金额核定如下:1.医疗费 13270.39元,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酌定50元×住院17天=850元;3.护理费:一审法院酌定住院期间护理费:170元/天×住院17天=2890元,出院后护理费标准酌定80元/天×60天=4800元。4.停工留薪期待遇,月平均工资2000元/月×6个月=12000元。5.交通费,酌定该项费用为50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7630元÷12个月×60%×7个月=23670元。7.工伤医疗补助金为:陈云解除劳动关系时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635元/月×3个月=16905元。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905元。9.后续治疗费,庭审中,陈云当庭明确该项费用60000元是治疗骨折的断骨矫正手术费用以及后续的取内固定物的费用,系参照主治医生口头告知金额及司法鉴定惯例确定的。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陈云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此费用具体金额的依据,另一方面,此处的后续医疗费实则是医疗费,鉴于其已在侵权案件中主张并得到赔付,依照前述关于医疗费的裁判思路,本案不予支持。上述各项金额共计78520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陈云和小白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陈云在执行小白公司的工作任务时因第三人南昌铁路局的侵权行为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同时第三人南昌铁路局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云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南昌铁路局的侵权赔偿,但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机制分别属于私权和公权范畴,二者可以并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条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二)项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的规定,工伤和侵权竞合情况下,除了医疗费外,其他赔偿项目并不排斥被侵权人(工伤职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获得双重赔偿、救济。故陈云提出的赔偿项目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仍应支持。因小白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小白公司向陈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小白公司提出侵权案件中已经赔偿的费用小白公司无需再支付不予采纳。
关于一审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双方提出异议的项目:1.护理费:一审判决护理费适当。2.停工留薪期待遇,一审判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福州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陈云系在福州就医,故陈云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20元/天×17天=340元,一审判决按照50元/天计算不当。4.交通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陈云仅在福州就医,故交通费不应支持。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审判决的认定正确。6.后续治疗费,首先,该费用尚未发生,且现在距离陈云受伤已三年有余,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亦无法确定,其次,在先前的侵权案件中,虽然陈云的诉讼请求中不包含后续治疗费,但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包含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在侵权案件中已赔偿的不予重复赔偿,再次,陈云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的具体数额,故陈云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60000元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小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劳动者所受工伤已经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得到赔偿后,能否再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除医疗费外,劳动者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因此即便本案南昌铁路局已经赔偿劳动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劳动者仍然可要求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370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