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且劳动者于2011年4月6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于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安排其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须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卢小凤原为小白公司在医院的保洁主管。2010年4月29日卢小凤入职小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约定每月收入3000元。

小白公司向卢小凤发放工资的情况如下:2018年12月24日4400元、10月26日4400元、9月26日4400元、8月23日4400元、7月24日4400元、6月21日4400元、5月17日4400元、4月20日4400元、3月20日4400元、2月12日4400元、1月23日4400元,2017年12月18日4400元、11月15日4400元。

小白公司在医院的项目于2018年11月1日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小白公司之后未再安排卢小凤工作,亦未再向卢小凤支付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工资。

罗新、张芙、卢小凤、刘福、杨忠、寇清等6人称小白公司要求他们不要来上班,他们找法定代表人曾水协商时亦拒绝给他们安排工作岗位。卢小凤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卢小凤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小白公司向卢小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200元;2、小白公司向卢小凤支付其所拖欠的10月份工资4400元;3、小白公司向卢小凤补缴2010年4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一审鼓楼法院观点:

虽然卢小凤已达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小白公司明知上述事实却仍然继续聘用卢小凤工作,与卢小凤签订《劳动合同书》。故卢小凤、小白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

对于卢小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请,小白公司否认向卢小凤发出过解除通知。一审法院认为,其一,卢小凤的工作地点为医院,而小白公司在医院的项目到期后未再续签。其二,小白公司至今未给卢小凤安排工作,亦未再向卢小凤发放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工资,小白公司称卢小凤未到岗但未有通知小白公司到岗的通知。故从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小白公司已口头解除了与卢小凤的劳动关系。其三,罗新、张芙、卢小凤、刘福、杨忠、寇清等6人的情况说明以及与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小白公司已口头解除了与卢小凤的劳动关系。其四,小白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立即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其五,2010年4月29日卢小凤入职小白公司,至2018年10月30日已满8年6个月1天。赔偿金每满一年应赔偿一个月工资的双倍。

对于卢小凤第二项要求支付拖欠的10月份工资的诉请,证据证明10月份工资已于2018年12月24日发放,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卢小凤第三项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社保金等应缴纳至社保机构,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且卢小凤未有证据证明不能补缴,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小白公司向卢小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9200元;二、驳回卢小凤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小白公司与卢小凤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已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满,且卢小凤于2011年4月6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故卢小凤主张小白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安排其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须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卢小凤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用人单位明知上述事实却仍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并未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法定形式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依法应支付赔偿金。二审结合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之日及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认定劳动者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劳动者全部诉求。

本案若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劳动合同已于2011年4月6日终止;若本案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一即劳动合同期满,则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而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至2018年11月1日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解除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用人单位即便口头解除双方劳务关系,因没有法律予以规制,劳动者对此不享有要求给付赔偿金的权利。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6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