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到岗通知书》并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必经程序,也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6日尤凤和小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后续签一份合同,约定包括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二天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2018年9月8日起,尤凤连续4天未在小白公司上班,直到9月12日上午才出现在公司。9月12日,小白公司通过EMS向尤凤老家邮寄书面《到岗通知书》,要求尤凤在9月13日18时前必须到岗,强调逾期未到岗,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严重违纪处理。9月13日尤凤未到岗。2018年9月19日,小白公司又通过EMS向尤凤老家邮寄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18日的书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确认已于2018年9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

尤凤向一审法院请求:1.解除尤凤与小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小白公司向尤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52.2元。

一审长乐法院观点

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小白公司解除与尤凤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请休假申请单上并无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此显示尤凤申请休假尚未获得批准。对于尤凤是否经公司通知不到岗问题。小白公司在审理中未提交向尤凤发送《到岗通知》的短信原始存储介质—手机,在尤凤否认收到短信通知的情况下,手机短信记录截图不能作为证实尤凤收到短信通知的有效证据。上述手机短信记录截图显示公司要求尤凤在2018年9月12日到岗,但尤凤提供的在公司打卡上班的照片恰能体现其在2018年9月12日当日就在公司。既然尤凤9月12日当日就在公司,公司为何不当面向其送达或告知到岗书面通知?小白公司还于2018年9月12日17时,通过EMS向尤凤老家邮寄书面《到岗通知书》,要求尤凤在9月13日18时前必须到岗。但需要指出的是,限定尤凤到岗的期限连同邮件在途时间仅为25小时。且不说尤凤当时是否已回到湖北老家,能否收到通知书;即使尤凤在湖北老家,邮件能在到岗截止日期前寄达的可能性很小,尤凤收到后在截止日期前赶到公司报到的可能性更小。故公司短信通知到岗无充足证据佐证,而书面通知到岗没有给尤凤预留合理时间,貌似程序合法,实则违反常理。

综上事实及分析,尤凤与小白公司对双方已于2018年9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尤凤未经批准连续4天不上班确实违反了小白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公司在解除的理由中除了违规不上班外,还包括“经通知不到岗”,但公司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送达了到岗通知。结合小白公司关于尤凤虽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但如果尤凤经通知到岗,公司还是会给其一个机会,不会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表态,一审法院认为,小白公司未切实通知尤凤到岗不但造成尤凤不能为其不到岗行为进行辩解,还使其丧失了改正错误,重新上岗的机会。尤凤虽未经请假批准不上班,违反了单位考勤纪律、规章制度,但不存在“经通知不到岗”的情况,用人单位结合此理由解除尤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亦不符合公司人性化管理的承诺与作法,解除合同违法。

小白公司辞退尤凤的理由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按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判决:一、尤凤与小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18日解除;二、小白公司应支付尤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552.2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白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尤凤的劳动合同。尤凤提供证据显示,其《请(休)假申请单》没有相关审批人签字,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9月8日至9月11日未到公司上班系经过公司的批准,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旷工行为。乙方尤凤与甲方小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七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按重大违纪立即解除与乙方合同,辞退乙方:……B.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违反《员工手册》、《员工职业行为管理规定》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有关‘重大违纪行为’条款的;……”,小白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含)以上,视为重大违纪行为。故尤凤连续旷工计4天,根据《员工手册》,视为重大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尤凤旷工4天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小白公司的规章制度,小白公司依法可以解除与尤凤的劳动合同。故小白公司依法定程序经工会同意后,于2018年9月18日向尤凤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合法解除与尤凤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此之前,小白公司曾于2018年9月12日按合同约定的尤凤老家的地址向尤凤发出《到岗通知书》,但《到岗通知书》并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必经程序,也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并不影响小白公司依法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因尤凤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小白公司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尤凤要求小白公司给付经济补偿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劳动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经通知不到岗,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系公司人性化管理的承诺,现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应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而公司未切实通知职工到岗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系违法解除。二审法院认为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属于法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通知书并非解除的法定程序,故系合法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4851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