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董事与公司成立劳务关系,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5日,小白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朱海为公司董事。2016年10月14日,小白公司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30000元。2018年3月7日,朱海向小白公司提交辞呈,小白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朱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小白公司还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的议案》,内容主要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间,董事薪酬标准为3万元/年,按年度发放。上述金额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对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任职期间未领取薪酬的董事进行薪酬补发,以往届次董事薪酬不再追认。”2018年10月24日,小白公司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8746.3元。
朱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白公司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80000元。
一审马尾法院观点:
提供劳务的一方履行相应职责,接受劳务一方支付劳务报酬,乃劳务合同关系的应有之义。小白公司任命朱海为公司董事,双方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朱海已履行董事职责,小白公司当然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小白公司主张股东会未决议董事薪酬问题故无需支付,缺乏法律依据。从2016年10月14日小白公司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30000元和小白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为30000元/年的情况看,朱海主张按30000元/年计算董事薪酬。小白公司认为2016年10月14日支付的30000元系向朱海支付此后一年的董事薪酬,明显有悖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董事任命时间,朱海提交一份2014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但落款处没有股东签名或盖章,小白公司提交一份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落款处有所有股东签名及盖章,两份《股东会决议》均有选举朱海为公司董事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规定,朱海任命为公司董事的时间应以小白公司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时间为准。
朱海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间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计3.59年,小白公司应向朱海支付的董事薪酬为107700元(30000元/年×3.59年)。扣除已支付的38746.3元,小白公司还应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68953.7元。判决:小白公司应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68953.7元。
本院二审期间,小白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小白公司各年年度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材料。证明自2014年朱海担任公司董事以来,小白公司召开各个年度股东大会及董事大会,朱海作为董事均参加了会议,朱海自始至终对涉及公司财务决算和预算中未列支董事薪酬的事项均无异议。故朱海自始知悉其担任公司董事在2014-2016年10月之前无薪酬的客观事实。2.小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证明朱海作为公司董事共同审议《关于确认公司第三届董事薪酬的议案》,确认第三届2016年10月-2019年为税前金额,10月期间的董事薪酬按3万元/年,按年度发放,将对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任职期间未领取薪酬的董事进行薪酬补发,以往届次董事薪酬不再追认的事实。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小白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小白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董事的报酬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作为公司董事朱海的报酬事项发放受公司章程约束。小白公司已经举证2017年年度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为30000元/年,并未决议2016年10月之前董事应发放薪酬问题。朱海称其履职董事时,和公司口头达成每年支付董事薪酬50000元约定,以及小白公司2016年10月14日支付的30000元系补发2014年起其任职董事的薪酬,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为朱海已履行董事职责,小白公司即应当支付相应报酬,未尊重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与决策权;判决小白公司向朱海支付2014年10月任职董事至辞职前的所有期间董事薪酬,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小白公司已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发放了朱海的董事薪酬,上诉要求确认无需向朱海发放无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薪酬,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改判驳回朱海的一审诉讼请求。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问题,一审认为既有双方合意签订的劳务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董事报酬。但二审认为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与决策权,一切事项应依照公司章程作出,而公司章程明确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报酬,董事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之一,理应受公司章程约束,故在无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董事薪酬的情形下,董事依照劳务合同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薪酬被驳回。
案例索引:(2019)闽01民终65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